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集团”)及其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行给予威胜集团及其同一关联人授信额度人民币8.2亿元(含存量)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
本行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机构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郑超愚、张颖、易骆之、王丽君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