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行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行对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一关联人长沙市长房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房数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新增授信额度4.10
亿元、0.10亿元,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事项纳入关联交易管理。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并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郑超愚、张颖、易骆之、王丽君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