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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资料

(股票代码:601577)

二〇二六年六月目录

会议议程..................................................1

会议须知..................................................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1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9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暨2026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的议案................................................2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6年-2028年)...............29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4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38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40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42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4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7

关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9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9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9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10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110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6年6月26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号楷林商务中心 B座长沙银行总行1908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一、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二、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提问交流

五、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投票表决

七、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八、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1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在停止会议登记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

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

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6月18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

有本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应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2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相关。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

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合计控制在30分钟以内。

七、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7、8、10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

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5年,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监管政策要求,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引领作用,带领本行坚持“稳增长、助实体、防风险、促转型”工作主线,在挑战中砥砺前行,努力提升经营能力和经营韧性,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全体董事认真履职、勤勉尽责,推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25年总体经营成果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本行董事会聚焦战略,强化公司治理效能,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稳步发展。一是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总额12681.49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6116.85亿元,负债总额11858.11亿元,吸收存款本金总额7886.46亿元,分别增长10.59%、12.21%、

11.20%、9.08%。二是经营效益保持良好。报告期内,本行

实现营业收入254.71亿元,同比下降1.79%;利润总额100.64亿元,同比增长6.7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8亿元,同比增长3.59%。三是资产质量基本平稳。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不良贷款率1.15%,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4逾期率1.66%,较上年末下降0.14个百分点。四是市值管理有所突破。股价全年上涨16.30%,跑赢城商行指数11.87个百分点,位列上市城商行同期股价涨幅第5位,股价一度刷新上市以来新高。

二、2025年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化战略实施,推动改革创新。长沙银行深入贯

彻“两个一以贯之”,将党的全面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规范落实党委前置研究机制,将党委意见融入董事会战略决策体系,促进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党委领导班子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为强化党建引领、落实战略规划提供组织保障。一是着力强化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董事会准确把握国家区域宏观形势和本行改革发展方向,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不断强化战略引领,有效推进战略落地。不断完善战略管理机制,确保董事会能够更好地统筹全局、把握方向,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战略引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与动态校准。定期开展战略评估工作,深度研判宏观形势、竞争格局、行业趋势,以前瞻性视野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快推动战略转型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推动本行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行稳致远。2025年,董事会先后审议了2024年度战略评估报告、2025年半年度战略评估报告、

收购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战略管

理办法等议案,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关键作用,有效推动全行各项工作。

(二)完善治理体系,释放治理效能。一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2025年,本行董事会完成换届,新一届董事会增设5职工董事席位,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

其法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为更好履行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审计委员会力量,审计委员会成员数量由3人增加至5人。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董事会不断夯实公司治理制度根基,遵循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增强内部制度时效性与规范性;

修订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运作,为全行可持续发展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三是强化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董事会审慎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最终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积极召开各项会议,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董事会共召集召开1次年度股东会和2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31项,听取报告5项;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审议议案92项,听取通报或报告36项,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风险偏好、关联交易、修订章程及

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提名董事和独立董事、聘任行长/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听取经营层年度经营情况、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类专项审计报告等重要报告,通报监管文书和听取整改报告,监督问题整改。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双向沟通机制,强化对外审机构

6的履职情况评估;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开展

董事、高管层履职评价;规范组织会议,全年共召开9次会议,审议及听取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31项议案(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详见附件)。加强董事会会议议题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议题事前沟通机制,强化决议落实闭环管理;全年持续跟踪18项决议落实,推动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四是提质提效股东股权管理。股东服务创新突破,提前完成年度分红,首次实施中期分红,积极回报股东,增强股东持股信心。董事会定期审议大股东评估报告;

建立金融产品股东持股监测机制,股东持股变动预警准确率有效提升,股权管理更精细、高效;定期向主要股东发送股东义务提示函,加强对股东信息收集与核实的主动性与准确性;优化股东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定期评估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股东评估精准化。五是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构建“三维”投资者沟通体系,通过机构调研、反向路演,与公募基金、保险等投资机构保持常态化顺畅沟通;

召开业绩说明会3场,开展2000+人次投资者互动,机构覆盖广度、调研质量、舆情响应速度和机构投资者认可度不断提升。积极参与湖南地区上市公司网上投资者接待日活动,通过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认真倾听市场声音,保障中小投资者与本行沟通顺畅,多渠道回应关切。本行董事会秘书先后荣获新财富最佳董秘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

5A评级,本行获评中国基金报英华奖“A股价值示范案例”。

六是信息披露持续稳健。董事会坚守合规披露底线,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7则,提升信息披露工作的主动性。报告期内,累计发布各类公告98份。本行致力于构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聚焦经营业绩亮点,持续深化与市场沟通,加强价值传递。七是首次编制并披露 ESG 报告。董事会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将 ESG 理念深度融入战略,将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新增可持续发展、重大 ESG 事项、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等职权,促进本行和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可持续发展,为长期价值增长奠定坚实基础。完成首份 ESG 报告披露,连续五年在“年度湖南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金融组合拳支持乡村振兴案例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持续发展优秀实践”。

(三)融入发展大局,展现价值担当。一是融入发展大局。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湖南省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深度融入“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年服务重大项目301个,投放金额269.28亿元。联合上海清算所创新发布“湖南省优选信用债指数”,引更多金融活水浇灌三湘大地。积极发展县域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因地制宜推出“米袋子”“菜篮子”等十二大产业金融方案,特色产业信贷规模较上年末增长20.91%。二是做好“五篇大文章”。董事会将创新发展与“五篇大文章”相结合,用心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贷款余额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50.3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1.24%。绿色金融贷款余额671.9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6.79%。第一时间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围

绕“进园区、访协会、走企业、拓商圈、联社区、入乡村”

六大阵地,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专场活动近40场,走访8经营主体超4.5万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60.74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11.41%。三是加快数字转型,积聚新质生产力。

以战略为引领,董事会持续推动数字化转型。确立“All inAI”战略,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积极与头部科技企业共建共创,全力打造城商行数智化转型标杆。技术应用与业务场景深度融合,建成大模型应用平台,落地模型应用100余项,运营智能体超60个。构建“空地协同”的数字化经营体系,网络银行用户达 1227.34 万户,月活跃用户(MAU)达到277.55万户。通过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业务、科技驱动业务、科技创造价值”作用,驱动业务价值创造。

(四)严守风险合规底线,护航质效稳健。一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董事会高度重视并支持高管层深化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大额授信全流程风控,审慎开展存量业务风险排查,加强零售重点产品风险评估,深化零售风险闭环管理,有效实现风险化解,确保本行资产质量稳定可控。二是强化合规内控。根据监管合规制度要求,持续优化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做实“制防+技防+人防+智防”联防机制,打造审计、纪检、风管、合规、巡察等多部门联动的“大监督”格局,压实“三道防线”合规责任。不断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监测与管理,开展违规案例警示教育,持续强化内控管理。三是优化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分层治理机制稳健运行。董事会审议《风险偏好陈述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恢复计划》和关联交易及修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明确本行全年风险偏好,指导经营层明确风险界限,推动实现风险与收益

9动态平衡。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查关联交易专项

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力支撑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每季度接受关联交

易备案、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阅,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四是加强资本管理。董事会切实履行资本管理职责,认真审议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及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强化资本集约管理,平衡经营业务与资本均衡发展,保持资本管理前瞻、稳健。报告期内,本行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

8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40亿元,有效补充了资本,进

一步拓宽了中长期资本补充渠道。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监管要求。五是督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安全生产。董事会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加强监督与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开展金融消费宣教月、金融知识进万家

等多种方式监督本行消保工作,加大金融教育宣传,提升文明规范服务,夯实消保基础,驱动业务溯源治理、一行一策赋能分支行投诉化解。督促高级管理层围绕安全生产、舆情防控、信访投诉等,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狠抓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在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中勇夺“五连冠”,连续实现29个安全年。

三、2026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更是本行迈向未

来的关键之年,董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湖南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高质量发展为首10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要求,

以党建引领为坚强保障,坚持战略传承,确保“十五五”高起点开局、高质量推进。

坚持党管金融。充分发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持续优化公司治理,进一步推动“两会一层”规范运作。

落实监管要求。持续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将政策导向、监管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工作中,确保政策执行不偏差,监管导向落到实处。

注重战略引领。面对持续变化的经济金融环境,保持战略定力的同时,战略管理必须因时而变、因势而为,持续做好战略目标、重点和路径的动态调优。下一阶段,在制定“十五五”规划与新一轮三年规划(2027-2029)时,要坚持长期主义思维,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紧紧围绕“打造全国城商行标杆”和“湖南本土金融领头雁”两大长

期价值目标,科学设定关键经营指标,系统优化战略布局。

严守安全底线。革新理念,全面推动风控体系重构升级,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驾驭,以精准施策守住经营底线,以主动应对实现动态优化,以机制文化保障长治久安,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12026年6月26日

附件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定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要求,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等各项职责。现将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末,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股东董事1名、职工董事1名,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检查本行财务,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内控及合规状况,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执行本行职

12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9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

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

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业务连续性专项审计

报告、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16项议案;听取了本行

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理财业务

专项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专项审计报告、消费者权益

保护专项审计报告、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等15项汇报,在财务监督、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方面提出建议,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一)对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进行审核及监督

2025年,审计委员会先后召开3次会议审议本行2024年度、2025年一季度、2025年半年度、2025年三季度财务

报告并发表意见,认为本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形。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评价及续聘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评价与选聘职责,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13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的资质合规性、专业

服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执业状况及过往履职表现

等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具备承接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资质和能力。2025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按法定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保续聘工作合法合规、程序规范。

审计委员会结合天健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服务全过程表现,从工作履职能力、审计流程规范性、职业操守合规性、审计意见公允性等维度,对其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形成了《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履职评估报告》,为续聘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为强化审计过程监督,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委员会建立了审计工作全流程跟进机制,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相关重点事项,加强与天健事务所的审前、审中、审后全周期沟通对接,及时听取关于审计方案制定、关键审计事项推进、审计结果反馈、重要审计发

现及整改建议等方面的汇报,督促天健事务所在严格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2025年2月27日,审计委员会与天健事务所召开专项

沟通会议,围绕 2024年度 IT审计、内控审计中发现的与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开展深入讨论,明确整改要求和优化方向,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2025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与天健事务所就2024年

14度审计工作重点、核心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形成过程及后续

改进建议等内容进行重点沟通,全面复盘上一年度审计工作,为2025年度审计工作开展做好铺垫。

2025年8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天健事务所就2025年

半年度报告审阅工作开展充分交流,重点围绕审阅工作重点、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阅结论等内容进行沟通,确保半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11月17日,审计委员会与天健事务所召开专题会议,就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审计团队独立性、审计人员投入配置等关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保障年度审计工作有序推进。

2025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持续履行监督职责,

多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动态跟踪审计进度,实时了解审计重点、年审初步审计结论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

2026年3月26日,审计委员会听取天健事务所2025年

度审计工作汇报,就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的具体情况、审计结论及相关建议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年度审计工作圆满完成,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规范运作,听取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本行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指导及实施关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等

领域的专项审计并审阅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15和落实;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衔接,提升整体审计监督效能。

(四)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审议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内部审计

问题整改报告,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召开会议通报监

管意见、听取本行整改情况汇报,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整改问责;针对新业务、新产品风险评估和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专项问询,提出内控完善建议;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案件防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落地,促进内控体系有效运行。审计委员会认为,本行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公司治理架构、内控体系、内控机制不断完善,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适应管理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审计委员会未发现本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存在优化空间。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并开展履职评价;对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

股东股权、财务会计、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薪

酬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董事和高管人员在资本管理与资本计量、全面风险管理(含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等方面履职情况。截至2025年末,本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主要风险管理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按季更新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并计

16提信用风险损失;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是

本行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二是提交本行董事会的关联交易有关议案,其审议、表决、披露和履行均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均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三是本行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发现拖延执行、拒不执行决议的情形。

1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行编制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重要事项,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以及财务报告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18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行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8043655千元。本行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因本行法定盈余公积余额已超注册资本的50%,本

年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已提足一般风险准备,本年不再计提。

3、本行拟以2025年末普通股总股本4021553754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2025年末期现金股利924957千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0元)。

本行2025年中期已派发现金股利804311千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2025年全年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1729268千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30元)。分配的个人股股息含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金由本行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19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4、经上述分配后,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为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本行拟于2026年半年度以当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限进行中期分红。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监管要求和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和实施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20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4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暨

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在省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行上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稳增长、助实体、防风险、促转型”工作主线,全行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本行根据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暨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一、2025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2025年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本行资产总额12681.4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14.01亿元,增长10.59%;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6116.8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65.76亿元,增长12.21%;负债总额11858.1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194.13亿元,增长11.20%;其中吸收存款本金总额7886.4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56.72亿元,增长9.08%。

2025年经营效益保持良好。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54.71亿元,同比下降1.79%;利润总额100.64亿元,同比增长6.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8亿元,同比增长3.59%。

2025年资产质量基本平稳。本行不良贷款率1.15%,较

21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逾期率1.66%,较上年末下降0.14个百分点。

表1:集团2025年关键经营指标

经营业绩(人民币亿元)2025年2024本年较上年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54.71259.36-1.79

利润总额100.6494.246.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878.273.59

规模指标(人民币亿元)2025年12月31日2024本年末较年12月31日

期初增减(%)

资产总额12681.4911467.4810.59

负债总额11858.1110663.9811.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800.17780.142.57

吸收存款本金总额7886.467229.759.08

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6116.855451.0912.21

资本净额986.86942.014.76

(一)财务收支情况

2025年本行牢牢把握“稳增长、助实体、防风险、促转型”工作主线,迎难而上、奋力拼搏,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2025年,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54.71亿元,同比减少

4.65亿元,下降1.7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8亿元,同比增加2.81亿元,增长3.59%。

表2:集团2025年主要财务收支项目(单位:亿元)

项目2025年2024年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254.71259.36-1.79

其中:利息净收入193.05205.64-6.1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3.7413.92-1.24

投资收益60.7131.1095.2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429.71-227.86

营业支出153.71164.68-6.66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70.6973.79-4.20

信用减值损失79.8988.05-9.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878.273.59

1、利息净收入

2025年,本行实现利息净收入193.05亿元,同比下降

226.12%,占营业收入的75.79%。其中,利息收入380.13亿元,

同比下降7.58%;利息支出187.08亿元,同比下降9.04%。

表3:集团2025年利息收支明细(单位:亿元)

项目2025年2024年变动比例(%)

利息收入380.13411.30-7.58

发放贷款和垫款265.15279.79-5.23

存放同业1.690.9676.31

存放中央银行6.987.22-3.24

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7510.433.04

金融投资95.55112.89-15.36

利息支出187.08205.66-9.04

向中央银行借款及同业存放13.1415.97-17.70

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16.1417.81-9.36

吸收存款114.74124.23-7.64

应付债券43.0547.66-9.66

利息净收入193.05205.64-6.12

表4:集团2025年计息负债、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情况

2025年度2024年度

类别平均余额利息收支平均利率平均余额利息收支平均利率(亿元)(亿元)(%)(亿元)(亿元)(%)

计息负债11067.92187.081.6910220.39205.662.01

存款7345.56114.741.566748.28124.231.84

应付债券2158.0243.052.001992.4047.662.39

同业负债1148.4119.761.721149.4023.842.07

拆入资金415.939.522.29330.309.933.01

生息资产10455.65380.133.649766.47411.304.21

贷款5890.52265.154.505321.67279.795.26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69.206.981.49475.407.221.52

同业投资659.3115.512.35724.6322.033.04

债券投资3295.1287.632.663131.8197.873.13

拆出资金141.504.853.43112.964.383.87

净息差(%)1.852.11

净利差(%)1.952.20

2、非利息收入

2025年,本行实现非利息净收入61.66亿元,同比增长

2314.78%,其中投资收益增加是主要影响因素。

表5:集团2025年非利息收入明细(单位:亿元)

项目2025年2024年变动比例(%)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3.7413.92-1.24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6419.470.87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905.566.14

投资收益60.7131.1095.2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429.71-227.86

汇兑收益-1.49-1.49不适用

其他业务收入0.010.04-72.23

其他收益0.430.399.48

资产处置收益0.670.051209.43

合计61.6653.7214.78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025年,本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64亿元,同比

增长0.87%。其中,承销、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收入5.86亿元,同比增长10.15%;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3.48亿元,同比增长21.66%。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本行构建全量客户分层分群经营体系,全力推动财富管理能力进阶,带动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增长。

表6:集团2025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明细(单位:亿元)

项目2025年2024年变动比例(%)

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收入0.010.01-28.55

承销、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收入5.865.3210.15

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3.482.8621.66

银行卡手续费收入2.583.16-18.38

担保及承诺手续费收入3.533.530.27

顾问、咨询、理财产品手续费收入3.393.61-6.16

其他手续费收入0.790.98-19.6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6419.470.87

减: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905.566.1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3.7413.92-1.24

(2)投资收益

2025年,本行实现投资收益60.71亿元,同比增长95.21%,

24主要是因为本行债券等投资业务实现的收益增加。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25年,本行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42亿元,同比

下降227.86%,主要是因为本行债券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业务账面浮盈减少。

3、业务及管理费

2025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70.69亿元,同比下降4.20%。

表7:集团2025年业务及管理费明细(单位:亿元)

2025年2024年变动比

项目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例(%)

职工薪酬43.6361.7243.2758.640.84

业务费用17.6224.9220.9628.40-15.93

固定资产折旧2.643.732.703.66-2.17

无形资产摊销2.042.881.792.4213.9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201.701.261.71-4.82

租赁负债利息费用0.340.480.360.49-6.91

使用权资产折旧3.224.563.454.68-6.64

合计70.69100.0073.79100.00-4.20

4、减值损失

2025年,本行坚持审慎经营,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以提升

风险抵御能力共计提信用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80.52亿元,同比减少7.91亿元,下降8.95%。

(二)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末,本行总资产12681.4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14.01亿元,增长10.59%,主要归因于本行加大信贷投放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从上年末的46.15%提高到46.96%。本行负债总额11858.1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194.13亿元,增长

11.20%,主要归因于吸收存款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

25项的增长。

1、发放贷款和垫款

截至2025年末,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为

6116.8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21%。其中,公司贷款金额

为4073.09亿元,增长17.56%,占比66.59%;个人贷款金额为1871.77亿元,下降1.23%,占比30.60%;票据贴现金额为171.98亿元,增长88.55%,占比2.81%。

表8:集团2025年发放贷款和垫款明细(单位:亿元)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变动比

类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例(%)

公司贷款4073.0966.593464.7063.5617.56

票据贴现171.982.8191.211.6788.55

个人贷款1871.7730.601895.1734.77-1.23

信用卡垫款150.062.45181.663.33-17.40

个人经营性贷款294.094.81300.455.51-2.12

个人消费贷款784.3212.82751.7913.804.33

住房按揭贷款643.3110.52661.2812.13-2.72

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6116.85100.005451.09100.0012.21总额

应计利息40.6244.31-8.32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6157.475495.4012.05

2、吸收存款

截至2025年末,本行存款本金总额为7886.4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08%,其中,个人客户存款较上年末增长

14.35%,公司客户存款较上年末增长1.36%。

表9:集团2025年吸收存款明细(单位:亿元)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变动比

项目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例(%)

公司客户存款3028.1738.402987.5541.321.36

其中:活期1612.3020.451869.0525.85-13.74

定期1415.8717.951118.5015.4726.59

个人客户存款4419.5356.043864.8953.4614.35

其中:活期1014.8312.87966.5613.374.99

定期3404.7143.172898.3340.0917.47

26财政性存款2.820.043.840.06-26.60

国库定期存款

存入保证金427.805.42358.104.9519.46

其他8.140.1015.360.21-47.04

吸收存款本金总7886.46100.007229.75100.009.08额

应计利息135.08137.63-1.85

合计8021.547367.388.88

(三)资产质量情况

本行持续夯实信贷资产质量,从严认定风险分类,整体风险平稳可控。2025年末,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6116.85亿元,不良贷款余额70.47亿元,不良贷款率1.15%,

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二、2026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更是本行迈向未来的关键之年。宏观经济进入“总量稳健复苏”与“结构深度优化”相互支撑的新阶段,银行业也正经历从“时代红利”到“个体突围”的新阶段。一是行业分化加剧,只有价值银行才能引领未来;二是发展边界收紧,只有安全银行才能行稳致远;三是转型路径明晰,只有专业银行才能破茧成蝶。

在当前宏观及行业环境下,为保持同业及市场竞争力,2026年本行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坚持价值优先的业绩观和坚持主动前瞻的风险观,紧紧围绕“打造全国城商行标杆”和“湖南本土金融领头雁”两大长期价值目标,科学设定关键经营指标。

本行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同业对标及监管要求,确保规模和盈利指标保持合理水平。2026年资产增速保持相对稳健增长;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实现合理水平;

27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保持稳定稳健。2026年本行将继续

加大基础管理提升等方面的投入,在保障稳健运营的基础上,继续支持金融科技建设,促进科技与经营发展的全面融合。

上述预算尚无法包含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调整等对业务

经营和盈利的影响,如这类潜在、不可预见因素对年度预算产生实质性影响,本行将及时研究应对,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28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

(2026年-2028年)

各位股东:

为有效落实监管要求,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提高股东回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充分考虑监管

规定和本行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特制定2026年-2028年资本管理规划。

一、规划考虑因素

(一)宏观经济形势

2025年,全球经济展现韧性但增长温和放缓,我国经济

顶压前行、稳中向好,韧性持续增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融入宏观经济大局,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扎实做好“五篇大文章”,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过程中,银行在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的同时,也面临资本消耗加快、内源性资本补充空间收窄的压力。因此,需强化外源性资本补充工具的运用,通过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支撑业务稳健发展;同时在业务结构上持续调整优化,提升资产组织能力,积极拓展多元化业务,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二)外部监管要求

29《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

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其中,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需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一

级资本充足率8.5%、资本充足率10.5%的监管标准,本行设定的资本管理目标将确保全面满足该要求。

(三)业务发展情况

未来三年,本行将在落实新十年战略规划目标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转型,保持资产规模稳步增长,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更加贴近实体经济,稳步提升业务规模与市场份额,保持资产规模的稳健增长。

(四)资本收支情况

1、资本的可获得性。未来三年,本行将坚持内生资本

补充为主、外源融资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本来源,努力保持资本充足水平。同时做到资本补充和结构优化并举,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

在内生性资本补充方面,未来三年,本行将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强调存量挖潜和增长质量,增强风险定价能力,注重成本费用管控,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保持净利润稳健增长。

在外源性资本补充方面,一是合理使用资本工具。未来三年,本行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融资效率、融资成本等因素,择机实施外源资本补充计划。根据监管规定、市场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目标实现情况,本行将适当调整和更新资本补

30充的具体计划。二是主要股东对资本补充给予承诺与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本行主要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2、资本支出情况。一是保持稳定的分红比例,在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增强资本积累,促进本行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是为打造多元化利润价值创造体系,未来将持续优化综合化经营布局,需要提前做好资本储备,以便及时把握未来的投资机遇。三是合理安排资本工具赎回产生的资本支出,确保资本结构平稳衔接。

(五)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情况

本行将压力测试作为风险识别、监测与评估的重要工具,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资本需求与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可及时、有效地处理压力事件,确保资本充足率不突破监管底线。从2025年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来看,本行对日常经营及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能够进行有效的管

理与应对,在治理架构与职责分工、政策制度、管理流程与工作方法等方面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各主要风险敞口能有效控制在偏好与限额之内,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整体风险水平较低。

二、资本规划目标

综合上述要求,2026年-2028年本行资本充足率目标为: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不

低于7.75%、8.75%和11%。后续,本行将在滚动编制资本

31规划时,持续对外部形势、监管政策等相关影响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本行战略目标实施情况,灵活、动态调整本行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规划目标,确保本行高质量发展。

三、资本规划落实保障策略

(一)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本行将以资本规划为纲领,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纳入年度预算体系、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以及风险偏好,实现从资本规划到资本预算、资本配置的有效传导。同时按期滚动编制中长期资本规划,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二)优化资本精细化管理,以价值驱动发展

以全行资本配置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资本监测和评价,切实将资本约束贯穿于业务引导、产品定价、资源配置、

绩效考核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将资本成本概念和资本管理理念融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引导各级机构树立资本约束意识,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资本充足评估,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持续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提高资本水平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发展战略的匹配程度。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断优化压力测试体系,完善压力测试情景,健全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机制。强化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偏好设定、资本规划及应急预案制定中的实质性应用,实现风险识别、

32评估与资本配置的动态联动。明确压力情景下的相应政策

安排和应急措施,以确保本行资本能够应对不利的市场变化。

(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完善内外部资本补充机制

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

况的变化,对资本规划进行定期重检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一方面,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合理分红,实现资本的自我积累和内生增长;另一方面,积极研究创新资本工具,合理使用各类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确保资本能够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3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6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行内集中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本行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作为本行2026年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审计费用为282万元,与上年持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34附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2011年转制成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天健事务所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是首批具有A+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现任首席合伙人为钟建国先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天健事务所有合伙人250人,注册会计师236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954人。

天健事务所2024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29.6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5.63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14.65亿元)。2024年为756家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审计服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7.35亿元,审计服务行业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综合,卫生和社会工作等。与本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家。

35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天健事务所累计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天健事务所在

2024年华仪电气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天健事务所已按期履行判决。除此案件外,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天健事务所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

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和纪律处分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5人次、监督管理

措施6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2人次和纪律处分2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魏五军,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同年在天健事务所执业。2017年至2018年曾为本行提供过服务,2025年起再次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魏五军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伶敏,2015年开始在天健事务所执业,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周伶敏近三年

36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忆,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4年开始在天健事务所执业,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马忆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

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天健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本行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

4、审计收费

本行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审计收费标准。2025年财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2万元(其中季报审核、半年报审阅、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2万元)。

3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7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2023年9月12日,本行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延长十二个月。

2024年6月20日,本行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延长十二个月。

2025年5月21日,本行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8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26年6月28日。

鉴于本行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拟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27年6月28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39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8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2023年9月12日,本行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到期之日延长十二个月。

2024年6月20日,本行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

40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延长十二个月。

2025年5月21日,本行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26年6月28日。

鉴于本行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27年6月28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4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2025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稳步推进关联交易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强化关联交易额度管控、日常监测及统计分析,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义务,切实防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风险,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规范、有效运行。现将本行2025年关联交易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规定,推行实时更新与每季报备相结合的关联方认定管理机制,同步加强复核监督,进一步完善本行关联方信息申报和认定工作。

截至2025年末,本行在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企业会计准则三类监管口径下的全部关联方共3440个,其中关联自然人2968名,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472家。

42(二)关联交易情况

1、授信类关联交易

2025年,本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主

要涉及贷款、票据承兑、债权融资计划、保理、保函等银行常规的表内外授信业务。本行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涉及贷款及信用卡业务。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全口径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净额(含未使用授信额度)

148.93亿元,占资本净额的15.90%。其中关联法人授信类关

联交易用信余额53.31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93.13亿元,关联自然人授信类关联交易用信余额1.49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1亿元。报告期内,本行的单一关联度、集团关联度、全部关联度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授信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度关联方授信情况表

单位:亿元未使用占资本用信合计关联方名称业务品种授信额净额比余额金额度例

固定资产贷款3.630.003.630.39%

流动资金贷款5.410.005.410.58%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及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贷款10.360.0810.441.11%

一般性物业贷款2.880.002.880.31%

小计22.280.0822.362.39%

流动资金贷款0.730.160.890.09%

付款代理0.00380.00010.00390.00%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

表外敞口2.271.443.710.40%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有追保理2.553.566.110.65%

小计5.555.1610.711.14%

43未使用占资本

用信合计关联方名称业务品种授信额净额比余额金额度例

流动资金贷款10.250.0010.251.09%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债权融资计划4.250.004.250.45%企业

小计14.500.0014.501.54%

流动资金贷款0.002.002.000.21%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

表外敞口0.130.871.000.11%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

小计0.132.873.000.32%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

票据贴现0.145.866.000.64%份有限公司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

同业借款10.0079.0089.009.50%融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流动资金贷款0.660.090.800.09%

份有限公司表外敞口0.000.05湖南锐森建设工程有

流动资金贷款0.030.020.050.01%限公司新宁县康和医院有限

流动资金贷款0.020.000.020.00%公司

关联自然人贷款及信用卡1.491.002.490.27%

合计54.8094.13148.9315.90%

2、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2025年,本行未发生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3、服务类关联交易

2025年,本行服务类关联交易主要涉及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自用不动产租赁、网点装饰装修工程服务、维保服务、设备及物品采购等。报告期内本行服务类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合计17644.02万元。

4、存款类关联交易

2025年,本行存款类关联交易金额为561.71亿元,主

44要是关联方在本行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5、其他类关联交易

2025年,本行其他类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0.69亿元,

主要为本行理财资金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等。

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履职情况2025年,本行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共召开了9次专门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核。风控委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风险偏好陈述书》《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听取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等议案。

报告期内,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始终遵循公平公允的一般商业条款、坚持维护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的原则;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逐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确保决策程序合规、公允。日常工作中,各位董事定期审阅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关联交易报备材料,及时掌握关联授信等重点业务开展情况,切实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核、事后监督职责,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及各类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本行关联交易规范有序运行。

(二)关联方名单管理情况

45本行根据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上交所和财政部出台

的关联交易相关法规,遵循“全面覆盖、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构建权限清晰、高效协同的关联方信息管理体系。通过将关联方申报管理职责在牵头管理部门与职能管理部门

间逐层分解、逐级压实、全程督导,推动关联方管理的系统性、穿透性、有效性全面提升,为关联交易全流程合规管控、风险闭环治理筑牢坚实基础,以高标准治理能力护航全行关联交易稳健、可持续发展。

2025年,本行严格遵循穿透原则,对标不同监管口径要求,分口径及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梳理和更新。定期提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其他内部人员及时在关

联交易系统中更新关联方信息,建立不同监管口径下动态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方档案,确保关联方名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季提交风控委备案并向全行公布。

(三)关联交易审批、备案及披露管理情况

2025年,本行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底线与公司治理准则,

严格对标各类监管要求,规范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及报告义务,切实筑牢关联交易风险防控底线。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监管要求,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本行逐笔经风控委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同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程序完备。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在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方案基础上,全面落实关联交易额度控制与分级审批机制,指导业务机构有序开展各类关联交易。对已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披露标准

46的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与披露义务,通过官网及指定媒

体公告关联交易信息,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维护本行及股东与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交易制度及业务系统优化情况2025年,本行制定了《关于明确重大关联交易累计计算规则的通知》,细化关联交易管理和累计计算规则,进一步规范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和管理。本行同步对关联交易系统功能迭代优化,聚焦子公司关联方信息管理“全人工操作、效率偏低、误差率高”的工作痛点,助力子公司关联方管理从“人工台账+线下审批”的传统模式,全面升级为“系统规范录入、流程闭环审核、数据动态管控”的数字化模式,显著提升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性、运营效率与可追溯性,夯实集团关联交易一体化管理基础。

(五)关联交易定价管理情况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严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针对授信类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授信定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针对非授信类的关联交易,本行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未偏离独立第三方报价或本行服务收费标准。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遵照上述交易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开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

47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与公允性。

(六)关联交易风险情况

在每笔关联交易发生前,本行相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均充分履行事前审核职责,特别针对关联授信业务,实施贷后跟踪管理,进行定期监控和分析,风险管理部门每月提取关联方授信业务信息,再结合表内外余额、五级分类、占资本净额等指标深入分析。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全口径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净额148.93亿元,无不良授信类关联交易。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48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0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日

常关联交易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日常经营需要,本行对证监口径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现将预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指对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经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等要素进行总体合理预计,将预计额度方案统一提交本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对外披露。之后在该预计年度内,本行与证监口径关联方发生的在预计额度方案内的关联交易原则上

无需再履行上会和披露程序,直接由经营层按照内部授权进行审批。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主要依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客户融资需求以及对本行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对2026年经营相关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的总体预计。2026年本行预计与关联法人发生授信

49类关联交易人民币28.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人民币1.8亿元,预计与关联自然人合计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人民币4亿元,非授信类交易人民币2000万元。

2026年预计额度与2025年预计额度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交易主体交易类型2025年2026年备注

授信类预计额度较2025年下降38.1亿元。

1.主要股东集团中,除通程集团授信额度减

少1亿元外,其他主要股东集团的授信额度较2025年持平。

2.其他关联法人授信类预计额度总额下降

授信类66.628.5

37.1亿元,主要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退出关联方,故2026年不再申报上述单位的关联交易额度。

非授信类预计额度较2025年下降60.7亿关联法人元。

1.主要股东集团中,除通服集团根据2025年实际交易情况,申报总金额新增0.5亿元外,其他主要股东集团的非授信额度较

2025年持平。

非授信类62.51.82.其他关联法人非授信类总额度下降61.2亿元,主要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退出关联方,故2026年不再申报上述单位的关联交易额度。

授信类44关联自然人与2025年持平。

非授信类0.20.2

(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1

1本行2025年关联方贷款平均执行定价未优于本行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定价。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根据本行

授信定价管理规定,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风险等情况进行确定价格。对于银行优质客户,本行在发放贷款时严格遵循风险定价原则,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同业定价等方面综合分析后确定价格。

50序2025年交易预计

关联方2025年交易情况号授信非授信

该集团在本行授信金额10.83亿元,

11亿元,主要用信余额(风险敞口,下同)5.55亿

1亿元,主要用

湖南省通信产用于流动资金元;非授信类交易10189.67万元,于网点装修、网

业服务有限公贷款、银行承兑主要用于网点装修、设备采购、维保

络建设、设备采司及关联企业汇票、保函、保等费用(超出预计额度189.67万元,购维保服务等

1理等业务超出部分未达到单笔审议和对外披露标准)

其中2:

7亿元,主要用

通融商业保理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7亿元,用信于流动资金贷-(天津)有限责余额3.28亿元

款、保理等业务任公司

1000万元,主

4亿元,主要用

长沙通程实业要用于物资采该集团在本行授信金额3亿元,用信于流动资金贷

2(集团)有限公购、快乐商城商余额0.13亿元;非授信类交易161.47

款、银行承兑汇

司及关联企业品销售、租赁费万元,主要用于物资采购等费用票等业务等

2000万元,主

湖南友谊阿波14.50亿元,主要用于受托销该集团在本行授信金额14.50亿元,罗商业股份有要用于流动资售、特惠商户活用信余额14.50亿元;非授信类交易

限公司及关联金贷款、债务融动、平台获客、488.16万元,主要用于物业费、租赁企业资工具等业务物业费、租赁费等费用等

3其中:8.86亿元,主要

(1)湖南友谊阿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8.86亿元,用于流动资金-

波罗控股股份有用信余额8.86亿元贷款限公司

5.64亿元,主要

(2)湖南友谊阿

用于流动资金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5.64亿元,波罗商业股份有-

贷款、债务融资用信余额5.64亿元限公司工具等业务

28.10亿元,主

要用于流动资该集团在本行授信金额25.09亿元,长沙房产(集2000万元,主金贷款、开发贷用信余额22.28亿元;非授信类交易

4团)有限公司及要用于担保费、款、保函、经营183.06万元,主要用于担保费、物业关联企业物业费等性物业贷款等费业务

其中:6.35亿元,主要-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4.65亿元,本行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2根据上交所规则,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即单笔金额≥3.9亿元)的,应单独列示相关信息,其他关联人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51序2025年交易预计

关联方2025年交易情况号授信非授信

(1)长沙长房地用于开发贷款用信余额4.63亿元铁置业有限公司

(2)长沙市长房4.0亿元,主要

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4.0亿元,用物业管理有限公用于固定资产-

信余额3.63亿元司贷款预计额度49亿元,主要用于债长沙农村商业预计额度9亿该单位在本行授信金额6亿元,用信券交易、票据交

5银行股份有限元,主要用于同余额0.14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易、同业基金代

公司业业务5221.95万元,主要用于债券交易销、债券逆回购等预计额度12亿

湖南祁东农村元,主要用于债

6商业银行股份-券交易、同业基-

有限公司金代销、票据交易等预计额度4亿元,单户授信不全部关联自然人在本行授信金额预计额度2000

超过2000万2.49亿元,用信余额1.49亿元,非

7关联自然人万元,主要用于元,包括个人贷授信类关联交易271.21万元,主要房屋租赁等

款、信用卡透支用于租赁费等等

(三)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汇总表

币种:人民币序2026年交易预计关联方号授信非授信

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11亿元,主要用于银行承兑1.5亿元,主要用于网点装修、网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汇票、保函、付款代理等业务络建设、设备采购维保服务等

其中:

7亿元,主要用于流贷、保理

通融商业保理(天津)-等业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3亿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1000万元,主要用于物资采购、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快乐商城商品销售、租赁费等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2000万元,主要用于受托销售、

14.50亿元,主要用于流动资

3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特惠商户活动、平台获客、物业

金贷款、债务融资工具等业务

企业费、租赁费等

52序2026年交易预计

关联方号授信非授信

其中:

8.86亿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

(1)湖南友谊阿波罗-贷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湖南友谊阿波罗5.64亿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

-

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债务融资工具等业务

4亿元,单户授信不超过2000

4关联自然人万元,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2000万元,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等

透支等

备注:

1.该预计额度为2026年内本行日常关联交易的最大发生金额(含存量),且不构成本行对

客户的授信承诺;

2.上述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行2026年度董事会授权书落实业务风

险审批及关联交易审批,实际发生的交易方案以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3.上述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

4.本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行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之日为止。

5.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指该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

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介绍

(一)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通服”)成立

于2007年6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广,注册资本8.8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远大路236号,主营业务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等。

截至2025年12月末,湖南通服总资产94.17亿元,净资产59.52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47.46亿元,净利润3.22

53亿元(经审计)。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通程实业”)成

立于1994年10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兆达,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260号7楼,主营业务为日用百货、针棉织品、五金家电、智能家居、电子、办公、文体产品销售及相关配

套服务;金银、珠宝、首饰、钟表、皮革、箱包、工艺品、

贵金属制品回收、销售、维修服务、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

截至2025年12月末,通程实业总资产74.72亿元,净资产42.93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9.66亿元,净利润2.19亿元(经审计)。

2、关联关系

该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

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股份”)

成立于2004年6月7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子敬,注册资本13.94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前街9号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

54限公司友阿总部办公大楼,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酒类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游艺娱乐活动;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等。

截至2025年12月末,友阿股份总资产140.32亿元,净资产64.81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0.03亿元,净利润-3.62亿元(经审计)。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关联自然人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本行对个人客户的授信融资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房产抵(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品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自然人在本行的授信金额2.49亿元,用信余额为1.49亿元。

根据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本行对关联自然人2026年度预计授信额度为4亿元,单户预计授信不超过2000万元。

预计非授信类额度为2000万元,主要用于房屋租赁费用等支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本行预计的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遵循市55场化定价原则,参考关联方在同业机构办理的同类产品价格,

并结合本行贷款定价指导及授权方案予以确定。同时,本行下发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贷款定价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人贷款管理的通知》等

系列制度文件,明确各类贷款品种的目标指导价、定价下限,强调授信类关联交易逐笔报审后方可执行等管理要求,并从系统端进行预警提示,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的定期监测,多措并举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本行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坚决杜绝利益输送、价格操作及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56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条款17条、新增条款14条、删除条款3条。

修订后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共6章,40条条款,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履职要求以及管理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57附件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本行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本行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

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

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且由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所列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相关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

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58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有权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行应当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

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

件情形的,本行有权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本行拟任、现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

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行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59(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条拟任、现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

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

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60(八)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

身任职资格的;

(九)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九条拟任、现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

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1第十条除不得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外,本行

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

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

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东、高管层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在本行累计任职超过六年;

(八)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九)在超过3家境内上市公司或5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申请本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62(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

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本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同时应当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本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

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

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本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

63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本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首席风险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四)拟任首席合规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拟任总审计师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六)拟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

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

64件。

第十五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十六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

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十七条本行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

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本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65(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存在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6(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行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

关人员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严格对照监管办法及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对于须经任职资格核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本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监管机构行政许可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监管对接窗口,负责政策解读、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汇总与报送、信息报备,组织拟任人签署个人承诺书,跟踪核准进度,对接监管反馈、补充材料。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明确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任职门槛,配合核查、初审拟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资格,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党委会

审议通过或组织部门同意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名单,对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初审,提供拟任人的个人综合鉴定及个人资格证明。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拟任董事的个人综合鉴定及个人资格证明。

67拟任人综合鉴定包括: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或所在机构对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说明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内容应包括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

个人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

技术职称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

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须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提供市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出具非市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

(四)合规管理部负责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

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并出具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训的次数、时间、内容、效果等。

(五)拟任人近3年曾任本行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审计部负责出具最近职务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合法合规情况、内控建

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经济或刑事案件、违

法违规违纪问题、受处罚(分)情况、发生风险情况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审计结论。

(六)拟任人负责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并对任职资格

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8第二十三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

以上的拟任人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本行应当在相关人员任职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调动、改任、兼任董事长、行长等主要负责人职务的;

(二)由其他职务调动、改任、兼任董事会秘书以及首

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合规官等有关许可规定有特定任职条件的职务的。

监管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不适用

报告制管理,要求本行调整任职人员或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的,有关人员在重新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停止履职。

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长、行长缺位时,本行应当按照

监管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本行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本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行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

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获得监管部门书面批复文件后,收文部门应将相关文件及时转发。

69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完成内部发文程序,在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收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相关部门应将高管人员干部人事信息与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对齐,任职起始日期自任职资格批复之日起计算;及时更新高管人员任职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其他影响履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两会一层”监管系统、“一表通”及 OA 内网通讯录等,确保干部人事管理规范完整。

第四章履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

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包括但不限于: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发布职责分工文件、在人

力资源系统变更拟任职务,以拟任身份签署文件、签批流程、出席会议、活动等。严禁在内外部官微、官网和其他公开信息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出现高管人员提前履职、超范围履职等不合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

动所持本行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禁止性情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做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

70《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行报送关联关系、开展关联交易,并不得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禁止性情形。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行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

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本行及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就任

时及在任期间始终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须在发生之日起2日内告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及登记变更等事项,并配合本行根据监管规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

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本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10日内向监管机

71构书面报告。

本行确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本行应在10日内报告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本行审计部应当于该人员离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董事长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

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

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

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

72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

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行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前述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使用。

第三十五条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本行应当在10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

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本行停止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73(三)因主动辞职,被本行解聘、罢免、调整职务,或

退休等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本行停止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第(一)、(三)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获知信息后3日内报告董事会,第(二)、(四)项及未尽事宜根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紧急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由责任部门及时报告并在获知信息后3日内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行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取消任职资格的,执行期限内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本行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收到前款处罚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告董事会。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通知由本行合规管理部、纪检监察室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行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和本行

清廉文化建设、廉洁从业规定及员工行为管理要求,涉及违规的,将按本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74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相关规定报总行纪检监察室核实处理。

外部人员违规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行保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本办法

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非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管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行《B 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75附件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或说明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本行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

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本行合法、稳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本行合法、稳健运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1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根据更新的外部规定,修订制度名称司治理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制定本办法。

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

第二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

2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施办法》第78条,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规章的相关

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且由修改。

规定执行。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所列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相关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76《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本行拟任、现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5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

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指本行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

3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履职定,遵守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履职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尽责,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尽责,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行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第七条本行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格基本条件包括: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6

4(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

识、经验及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七)具有担任拟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第八条拟任、现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5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第(三)(四)项、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7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条

77得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一)因危害国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成恶劣影响的;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任,情节严重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

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节严重的;

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

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的;(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处的;

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以上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的。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八)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九)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

78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本办法规

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九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第九条拟任、现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

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

(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董

得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

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款;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值;

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

6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8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行股权净值;条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值;

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

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

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情形。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79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条除不得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外,本行

第十一条除不得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列情形外,本行拟任、现任独立董事(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权;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

1%以上股份或股权;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本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的机构任职;

1-6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任职;

第9条;

7(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第7-9款《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则》第36条、第37条《上市公司独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8条

行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立性的情形;

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东、高管层控

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七)在本行累计任职超过六年;

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八)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九)在超过3家境内上市公司或5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80第十一条申请本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顺序调整,原第十一条与第十条调整顺(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

8

序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本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第十二条申请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

符合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拟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一)拟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对董事会

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秘书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要求,但因相

9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关制度尚未正式发文实施,故此处增(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加“应当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董事

(二)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会秘书任职资格相关要求”表述。

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同时应当符合证监会、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相关要求。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81第十四条申请本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

第十四条申请本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合以下条件: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三)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

(三)拟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

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工作6年以上;

(四)拟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

(四)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作2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金

(五)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1、根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情况对

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取得法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职位描述进行修改

10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2、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根据《金融其他条件;

(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16条修改。(五)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工作2年以上);

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

(六)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

(六)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年以上)

……

8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本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第1-5款《公司法》第178条公司董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

11新增条款(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第6-8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0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条、第51条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83第十九条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存在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12新增条款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0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条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规范运作: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月修订)》3.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3新增条款(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次以上通报批评;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运作……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行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

关人员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应当严格对照第十八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监管办法及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

14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3件。

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条对于须经任职资格核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

8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监管机构行政许可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监管对接窗口,负责政策解读、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汇总与报送、信息报备,组织拟任人签署个人承诺书,跟踪核准进度,对接监管反馈、补充材料。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明确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任职门槛,配合核查、初审拟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资格,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党委会审《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议通过或组织部门同意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名单,对拟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5.1

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初审,提供拟任人的个人综合鉴定及

15新增条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个人资格证明。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拟任董事的个人综合鉴定及个本行职责分工修订人资格证明。

拟任人综合鉴定包括: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或所在机构对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说明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内容应包括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

个人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

技术职称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

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须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认证的

85证明材料。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提供市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出具非市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

(四)合规管理部负责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并出具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训的次数、时间、内容、效果等。

(五)拟任人近3年曾任本行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审计部负责出具最近职务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合法合规

情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经

济或刑事案件、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受处罚(分)情况、发生风险情况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审计结论。

(六)拟任人负责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并对任职资格

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6删除原条款19、20、21条

86第二十三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本行应当在相关人员任职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应当重

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平级调动新申请任职资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一)调动、改任、兼任董事长、行长等主要负责人职

17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6职务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务的;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本行所在(二)由其他职务调动、改任、兼任董事会秘书以及首

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合规官等有关许可规定有特定任职条件的职务的。

监管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不适用

报告制管理,要求本行调整任职人员或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的,有关人员在重新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停止履职。

第二十三条本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格未获核准前,本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本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告。缺位时,本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

18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7机关报告。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条本行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本行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代为履职的时间格条件。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本行应当在不得超过6个月。本行应当在6个月内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87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行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

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获得监管部门书面批复文件后,收文部门应将相关文件及时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919新增条款时完成内部发文程序,在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条、《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收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相关部门应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管履职相关事项的高管人员干部人事信息与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对齐,任职通知》相关内容起始日期自任职资格批复之日起计算;及时更新高管人

员任职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其他影响履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两会一层”监管系统、“一表通”及 OA内网

通讯录等,确保干部人事管理规范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

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包括但不限于: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发布职责分工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新增条款件、在人力资源系统变更拟任职务,以拟任身份签署文进一步规范高管履职相关事项的通件、签批流程、出席会议、活动等。严禁在内外部官微、知》相关内容官网和其他公开信息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出现高管

人员提前履职、超范围履职等不合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

动所持本行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

21新增条款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规定,并不得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禁止性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88减持价格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

22新增条款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行报送关联关系、开展关联交易,并不得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禁止性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行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

第二十五条本行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23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2

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本行及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条

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24新增条款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控股月修订)》3.2.5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就任时及在任期间始终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出现不符合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25新增条款职资格的情形,须在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告知本行董事会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3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及登记变更等事项,并配合条本行根据监管规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89第二十六条本行确认本机构董事和高级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本行应当责令其限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310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

26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3

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本行确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条本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该人员任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3日内向监管职资格失效,本行应在10日内报告监管机构。

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本行审计部应当于该人员离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董事长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

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否有效;

27新增条款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4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

条、第25条、第26条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

90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

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

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行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告。

28新增条款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40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条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前述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使用。

91第二十四条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同时本行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3

第三十五条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和高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本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行应当在10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为能力,而被本行停止其董事或高级管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理人员任职的;

的;

(三)因主动辞职、被本行解聘、罢免,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本行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停止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9(三)因主动辞职,被本行解聘、罢免、调整职务,或

(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第27条、并结合本行职责分工情况合退休等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本行停止其董事或高并原第24条、27条、28条条款内容

(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被本行停止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

第(一)、(三)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获知信息后3而停止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日内报告董事会,第(二)、(四)项及未尽事宜根据时间持续1年以上的。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紧急和重要事项报告制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本行应当度》的规定,由责任部门及时报告并在获知信息后3日在3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内报告董事会。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3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本行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92(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

停止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本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本行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3日内向监管机构书

面报告: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本行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取消任职资格的,执行期限内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本行收到监管机构撤销、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

30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8

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本行自处罚决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条、并结合本行职责分工情况增加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或更高级职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收到前款处罚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告董事会。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通知由本行合规管理部、纪检监察室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报告董事会。

93第三十七条本行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和本行

清廉文化建设、廉洁从业规定及员工行为管理要求,涉及违规的,将按本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相关规定根据本行纪检监察要求增加清廉文化

31新增条款

报总行纪检监察室核实处理。条款。

外部人员违规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行保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非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根据本行实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32新增条款

管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行《B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情况增加。

33条款序号根据修订后文档统一调整

9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2关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条款修订对照表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第三十五条(四)股东质押第三十五条(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银行股权质押管理1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50%时,该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的通知》《银行保险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使其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机构大股东行为监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管办法》修改第四款限制。

第六十六条本行董事会、高第六十六条本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根据《关于推动银行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增第三款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2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本行应当持续完善股权质押管理体系,

监管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实际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本行应当持续完善股权质押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

管理体系,结合实际规范本行踪措施。

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审计委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员会、董事会和机构内部通报股权质押措施。情况。

第七十六条股东及其关联第七十六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方、一致行动人连续90日以动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比国公司法》《国家金上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低于例低于5%,其已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应融监督管理总局关

35%,其已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当辞去董事职务,或由董事会、审计委于公司治理监管规

应当辞去董事职务,或由董事员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定与公司法衔接有会、监事会、代表10%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关事项的通知》,将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该非独立董条款中的监事会职

95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事的董事职务。责由审计委员会承

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该非独接立董事的董事职务。

第九十条本行董事会应当至第九十条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国公司法》《国家金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融监督管理总局关

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于公司治理监管规

4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定与公司法衔接有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以及本关事项的通知》,将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行审计委员会。条款中的监事会职构或其派出机构,以及本行监责由审计委员会承事会。接第九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应至第九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国公司法》《国家金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融监督管理总局关

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于公司治理监管规

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定与公司法衔接有

5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关事项的通知》,将

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并在股东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条款中的监事会职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行通报,同时抄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责由审计委员会承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以及本行审计委接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国务院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以及本行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股东违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股东违反法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国公司法》《国家金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导致本务,导致本行受到监管部门惩处或经本融监督管理总局关行受到监管部门惩处或经本行董事会认定其属严重违反股东义务于公司治理监管规

行董事会认定其属严重违反的,其提名的董事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定与公司法衔接有股东义务的,其提名的董事、制,该等董事应当辞去董事职务,否则关事项的通知》,将

6监事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召集股东会罢条款中的监事会职

等董事、监事应当辞去董事、免该等董事,且该股东在该届董事会任责由审计委员会承监事职务,否则董事会、监事期内不具有董事的提名权。接会应当召集股东大会罢免该等董事,且该股东在该届董事会任期内不具有董事的提名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如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股如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股东仍整改国公司法》《国家金东仍整改不到位的,董事会、不到位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表融监督管理总局关

7监事会、代表10%以上表决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于公司治理监管规

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提议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作出相关决议,规范关事项的通知》,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和处罚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条款中的监事会职

96出相关决议,规范和处罚股东责由审计委员会承违法违规行为。接二、制度中表述统一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实际情况,将制度全文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表述。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9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报告事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要求,独立董事易骆之先生、王丽君女士、王宗润先生、曹虹剑先生已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具体详见本行于2026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易骆之先生2025年度述职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丽君女士2025年度述职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宗润先生2025年度述职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曹虹剑先生

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易骆之、王丽君、王宗润、曹虹剑

2026年6月26日

98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报告事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四十

五条关于大股东评估的有关要求,本行开展了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工作。现将具体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本行共有符合该规定定义3的大股东3户,分别是:长沙市财政局、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通服”)、湖南三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信息”)。截至2025年末,本行大股东持股情况以及对本行派出董事情况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派出董事情况

长沙市财政局67641370116.82派出1名董事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325206010

12.17派出1名董事

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64236414

3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1、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2、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3、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4、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5、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99注:三力信息为湖南通服全资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大股东评估情况

(一)资质情况

3家大股东均为本行上市前的原始股东,历次参与本行

增资扩股均已按规定报经监管机构核准股东资格,并配合对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大股东均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入股程序合法合规。经大股东自查并书面确认,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违规情形,本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亦未发

现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规情形。

(二)经营情况

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为行政机关,不适用经营

情况评估的相关规定。湖南通服、三力信息均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其中三力信息为湖南通服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通服为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通服、三力信息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股东单位在入股时均经过审慎的资格评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组织管理方式有效。

根据股东单位报送的信息,2家公司持续3年盈利,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截至2025年末,湖南通服总资产94.17亿元,净资产59.52亿元,权益性投资余额48.93亿元,2025年实现净利润3.22亿元;三力信息总资产18.87亿元,净资产13.70亿元,权益性投资余额15.93亿元。2025年实现净利润1.11亿元。

100(三)持股情况

1、控股、参股商业银行情况

长沙市财政局、湖南通服、三力信息未控股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1家,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符合监管要求。

2、持有本行股权情况

本行大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均符合监管规定。大股东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知悉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能定期向本行报送关联方信息,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清晰,与本行无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的情况。经评估未发现大股东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

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以所持本行股权为股东自身或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025年度,长沙市财政局、湖南通服所持本行股份无变动。

三力信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行12025880股股份。减持期间: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减持价格区间为:9.05-10.39元/股。减持股份为三力信息在本行上市前取得的原始股,持股时间已超过

5年,无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减持完成后,湖南通服持有本行325206010股,持股比例8.09%,子公司三力信息持有164236414股,持股比例

1014.08%,二者合计持股数量489442424股,合计持股比例

12.17%。

3、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大股东所持本行股权无质押、冻结情况。

(四)治理行为

1、参与公司治理情况

本行大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履职尽责,通过派出董事在董事会发表意见、表决,现场出席股东会并表决的方式,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经评估,本行大股东不存在《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况。

2、提名董事情况

长沙市财政局和湖南通服向本行各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提名人选符合监管要求。董事候选人经本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任职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履行董事职责。

(五)关联交易

大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大股东不存在《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与本行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行的关联交易定价严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针对授信类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授信定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针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本行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

102价格确定,未偏离独立第三方报价或本行服务收费标准。

2025年度湖南通服、三力信息及其关联方在本行授信类

关联交易净额(含未使用授信额度)10.71亿元,存款类关联交易余额(不含活期存款)2.92亿元,服务类交易金额1.02亿元。

(六)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本行大股东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履行大股东责任、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地位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行大股东一是均已按照监管要求,经内部决策,向本行出具了主要股东承诺,承诺将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二是严格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定期向本行报送信息收集报告,配合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关联方

清单、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股权穿透情况以及董事在其

他单位任职情况等。三是积极配合本行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2025年度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经评估无利用本行名义进行

不当宣传,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四是支持本行根据经营情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均获得大股东的一致支持,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五是鼓励支持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事项开展正当沟通,无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障碍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会报告。

10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10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报告事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本行《公司章程》及内部履职评价相关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2025年度履职情

况进行了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以下信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

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董事出席会议及发表意见情况;

(三)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

息的调研、阅读与意见反馈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五)董事为本行工作时间统计;

(六)董事本人签署的履职自评结果;

(七)董事个人履职报告。

二、对董事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5年,本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恪守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规范运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105全面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深化战略实施,推动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决策核心作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内控体系,在股东股权管理、信息披露、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并表管理、压力测试、预

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员工行为管理、案件防控、数据治理与安

全、薪酬与绩效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报监管文件并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及原监事会的监督,有效落实各项监督意见。

三、对董事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董事整体履职情况

履行忠实义务方面,全体董事能够切实履行忠实义务,严格保守本行商业秘密。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收到监管部门针对董事违背忠实义务的相关处罚。

履行勤勉义务方面,全体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职,持续了解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现场会议平均亲自出席率为

94.23%;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

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均不少于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组织召

开专门会议7次,此次评价范围内,除任职期限不足半年的

4名独立董事外,其余独立董事在本行履职工作时间均达到

监管规定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要求。

履职专业性方面,全体董事能够积极参加监管机构、交

106易所以及本行组织开展的合规履职、行为规范等培训,不断

提升履职专业能力;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依托自身专业素养、从业经历及丰富实践经验,结合宏观经济走势、行业发展态势与本行经营实际,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方面,全体董事能够恪守职业操守,保持履职独立性,不受主要股东及内部相关方的不当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行使职权;积极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履职合规性方面,全体董事能够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公司章程》持续规范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岗位职责,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能够及时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严格遵守履职回避、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发现董事与本行存在利益冲突、违反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的情形,也未收到监管部门针对董事履职违法违规的相关处罚。

(二)各类别董事履职情况

执行董事能够立足岗位履职要求,有效发挥专业背景与管理经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制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保障董事会规范运作;推动董事会职责范围内事项依规按时提交审议;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

营管理和风险信息,积极推动董事会各项决议落地执行和及时反馈。

非执行董事能够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遵守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相关要

107求,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

独立董事能够严格保持履职独立性,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当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职工董事能够主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管理层、职工代表的沟通衔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参与本行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本行长远利益。

四、评价结果

2025年度,本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董事会持续加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法规研判,推进优化治理体系与深化改革转型,统筹风险管理、内控建设与经营发展协同提升,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本议案已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现向股东会报告。

附件:长沙银行2025年度董事履职评价结果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108附件

长沙银行2025年度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序号董事姓名董事类别评价结果

1张曼执行董事称职

2郭子嘉非执行董事称职

3黄璋非执行董事称职

4李晞非执行董事称职

5龙桂元非执行董事称职

6易骆之独立董事称职

7王丽君独立董事称职

8王宗润独立董事称职

9曹虹剑独立董事称职

10程青龙职工董事称职

11赵小中董事长(离任)称职

12非执行董事李孟称职(离任)

13郑超愚独立董事(离任)称职

14张颖独立董事(离任)称职

备注:

1、2025年9月28日,郭子嘉、王宗润、曹虹剑、程青龙的董事任职资格

获监管机构核准,任职时间未超过半年。2、2025年5月21日,本行完成董事会换届,李孟、郑超愚、张颖不再担任本行董事、独立董事。

109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报告事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本行《公司章程》及内部履职评价相关制

度的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以下信息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

况进行评价:

(一)全行经营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财务预决算

报告、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等报告;

(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三)核心高管360度考评情况;

(四)与高管人员及其分管部室相关的经核实的年度违规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五)与高管人员及其分管部室相关的监督专用函落实与整改情况;

(六)与高管人员及其分管部室相关的监管部门处罚决定;

(七)国家金融监督总局湖南监管局对本行的年度监管意见;

(八)高管人员个人履职报告。

110二、对高级管理层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5年,本行高级管理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本行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经济金融政策,遵循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全面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决议,主动落实监管意见与整改问责要求,自觉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原监事会的监督,忠实勤勉履行各项经营管理职责;紧扣本行“全面深化改革年”工作主题,服务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全力打赢六场硬仗,统筹推进稳增长、助实体、防风险、促转型、提质效等重点工作,围绕发展战略与年度经营计划,在资本管理、财务会计、负债质量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并表管理、

压力测试、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消费者权

益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员工行为管理、案件防控、

数据治理与安全、监管报送数据管理、薪酬与绩效考核、延

期支付与激励约束、股东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

方面严格履行职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任务,推动本行稳健经营。

三、对高管人员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高管人员诚信履职情况

2025年,全体高管人员坚守诚信履职底线,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规定,严守本行商业秘密,积极维护本行、股东、员工以及存款人、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本行保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发现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

111范围行使权力、利用高管人员地位谋取私利、损害本行或利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高管人员勤勉履职情况

2025年,高管人员通过召开各类经营管理性会议,深入

研讨全行重要经营管理事项,认真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本行经营特点以及各类专题性问题,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新业务、新产品制度流程建设与关键风险管控,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合规及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推进“大走访、大调研、大提升”和“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并听取董事会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未发现本行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四、评价结果

2025年度,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全体成员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高级管理层立足本土优势,锚定战略方向、狠抓执行效能,持续提升经营管理与风险内控水平,在服务地方、赋能产业、保障民生中贡献长沙银行力量。

本议案已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现向股东会报告。

附件:长沙银行2025年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结果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112附件

长沙银行2025年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序号高管人员姓名职务评价结果

1张曼行长称职

2吴四龙副行长称职

3白晓副行长称职

4李兴双副行长称职

5李建英副行长称职

6彭敬恩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称职

7罗刚副行长称职

8黄建良副行长称职

9王伟华副行长称职

10邬胜首席信息官称职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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