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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中国铝业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6-048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7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22 - 2026/10/23 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及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1)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2) 公司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红利派发事宜请见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为: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76 元(含税),按公司当时总股本 17154971327 股计算,派息总额为人民币 4734772086.2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从

17154971327 股变更为 17154758747 股,公司利润分配总额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171547587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734713414.17元(含税)。其中:公司 A股总股本 13210792779 股,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6 元(含税),公司向全体 A 股股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646178807.01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22 - 2026/10/23 2026/10/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 A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向上述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6 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8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8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48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处

联系电话:(86 10)82298162(派息事宜)、(86 10)82298887(税务事宜)

电子邮件:ir@chinalco.com.cn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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