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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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920第0705号
致: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国铝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国铝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分别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
于2026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于2026年8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及相关委托表格和回执等文件(以下合称“H股公告”)。H股公告已列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下午14:00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及H股公告,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8日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H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665,45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其中,A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55,886,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H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9,570,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授权手续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4,0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0,086,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
综上,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0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015,54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部分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964,402,842 99.3620 47,532,757 0.5930 3,607,069 0.0450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签字)
庞正忠:
唐莉:
204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