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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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2601)關連交易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
於2023年6月21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國君創投、浦東投資中心、張江高科、聯和投資、浙江東方、廈門國貿華瑞、湖州產業基金、上海
國際信託、蘇州中方、渝富資本及恒生電子共同簽訂浦東引領區科創
一號基金合夥協議,擬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根據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的約定,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將對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認繳出資人民幣3億元。
於本公告日,國際集團單獨及通過其子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約10.57%已發行股份,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因此,國際集團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國際集團為國泰君安證券的控股股東,國君創投為國泰君安證券的全資附屬公司,因此為國際集團的聯繫人,從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亦構成香港上市規則14A章下的關連交易。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關連交易所最高適用百
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本公司就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交易僅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公告及申
報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1–由於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王他竽先生為國際集團的投資總監,故王他竽先生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重大利益。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之相關規定,王他竽先生已就批准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的表決進行了迴避。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重大權益。
於2023年6月21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國君創投、浦東投資中心、張江高科、聯和投資、浙江東方、廈門國貿華瑞、湖州產業基金、上海國際
信託、蘇州中方、渝富資本及恆生電子共同簽訂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
金合夥協議,擬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根據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的約定,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將對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認繳出資人民幣3億元。
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簽訂日期2023年6月21日
訂約方(1)國君創投,作為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及管理人;
(2)浦東投資中心,作為有限合夥人;
(3)張江高科,作為有限合夥人;
(4)聯和投資,作為有限合夥人;
(5)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
(6)浙江東方,作為有限合夥人;
(7)廈門國貿華瑞,作為有限合夥人;
(8)湖州產業基金,作為有限合夥人;
(9)上海國際信託,作為有限合夥人;
–2–(10)蘇州中方,作為有限合夥人;
(11)渝富資本,作為有限合夥人;
(12)恒生電子,作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號私募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投資方向直接或間接重點投資於包括但不限於新興科技、
醫療健康、綠色發展等產業規模及投資額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認繳出資總額擬定為
人民幣41億元,截至本公告日期,各合夥人擬向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認繳的出資額如下:
序號合夥人名稱合夥人類型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1.國君創投普通合夥人120000
2.浦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人100000
3.張江高科有限合夥人50000
4.聯和投資有限合夥人30000
5.本公司有限合夥人30000
6.浙江東方有限合夥人20000
7.廈門國貿華瑞有限合夥人20000
8.湖州產業基金有限合夥人10000
9.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合夥人10000
10.蘇州中方有限合夥人10000
11.渝富資本有限合夥人5000
12.恒生電子有限合夥人5000
合計410000
–3–上述合夥人均以現金形式出資。出資額由訂約方參考彼等各自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權益及其投資目標經公平磋商後釐定。本公司將以內部資源撥付其認繳出資。
存續期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存續期限為八年,包括四年投資期與四年退出期。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在退出初始期限的基礎上進行一次或多次延長。
管理人國君創投
管理費投資期內,各合夥人每年應向國君創投支付金額相當於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1%的管理費。
退出期內,各合夥人每年應向國君創投支付金額相當於該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扣減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已退出且已分配項目的該合夥人按照
投資成本分攤比例計算的投資成本的1%的管理費。
–4–收益分配根據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的約定對投資項目處置收入和非投資項目處置收入進行初步劃分,其中初步劃分給普通合夥人的部分應當直接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初步劃分給各有限合夥人的部分,按如下順序在該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1)返還有限合夥人之累計實繳出資額:返還截止
到分配時點該有限合夥人的累計實繳出資額,直至該有限合夥人收回其累計實繳出資;
(2)支付有限合夥人超額收益計提基準:在根據上
述第(1)款分配之後,如有餘額,則向該有限合
夥人進行分配,直至該有限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實現(單利)8%的年化收益率(除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從該有限合夥人實繳出資繳付至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
金賬戶之日起算到其根據上述第(1)款每次分配取得金額之日為止,可分段計算);
(3)在前述分配之後,如有餘額,1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90%分配給該有限合夥人。
–5–繳款安排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全部資金繳付期限自基
金成立日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根據投資進度延長資金繳付期限至投資期屆滿。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登記成立日之後,除另有約定外,各合夥人的出資原則上應同步同比例繳付到位。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擬按四期分批出資繳付,每期出資為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的25%,具體出資時間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根據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用款需求發出的出資繳付通知書為準。
管理及營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將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及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人提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的人士組成,組成人員共五人,其中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名兩名,浦東投資中心有權提名一名,剩餘兩名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認可的兩名有限合夥人提名。所有事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有效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觀察員,由有限合夥人提名的行業和產業專家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觀察員數量由執行事務合夥人確定並不時調整,並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認可的有限合夥人提名。
–6–訂立合夥協議的理由及裨益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國君創投為國內頭部券商國泰
君安證券的全資附屬公司,在金融行業享有較高的聲譽。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作為國泰君安證券支持浦東引領區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區域科技創新、提升產業鏈水平,具有高度戰略意義,國君創投能夠獲得來自國泰君安證券的全方位支持。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投資新興科技、醫療健康和綠色發展,與市場主流投資機構的投資方向一致。本公司與國泰君安證券已在保險業務、投行業務以及資管業務等領域開
展了全面且深入的合作。雙方將以此次在股權投資領域的合作為契機,全方位進一步深化合作,在共同助力相關行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實現更大的互利共贏。本公司預計投資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將為本公司帶來可觀的利潤。
就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關連交易,本公司全體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7–訂約方的資料有關普通合夥人的資料
國君創投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於本公告日,國君創投是國泰君安證券的全資附屬公司,其H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611),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211)。本公司主要股東國際集團為國泰君安證券的控股股東,因此,國君創投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國君創投成立於2009年5月,註冊資本75億元人民幣,管理規模超過600億元人民幣。國君創投核心管理團隊在股權投資、基金運營、法律合規和質量控制等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
國君創投重點聚焦新興科技、生物醫藥、綠色發展和民生消費等四大賽道,構建了以母基金、產業基金、城市更新基金等為基石的多層次業務體系。
–8–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資料
浦東投資中心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主要從事投資業務。
於本公告日期,浦東投資中心由上海浦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浦東投控集團」,作為有限合夥人)和上海浦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東資本」,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各持有99.98%和0.02%權益。浦東資本的單一最大股東為浦東投控集團,持有浦東資本40.00%的股權。浦東投控集團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浦東投資中心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張江高科為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股份代號:600895),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及管理,以及高科技產業投資。董事於作
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張江高科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本集團是中國國內領先的綜合性保險集團,本公司通過覆蓋全國的營銷網絡和多元化服務平台,為全國超過1.70億名客戶提供全方位風險保障解決方案、財富規劃和資產管理服務。
–9–聯和投資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從事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高科技、金融服務、農業、房地產及
其他產業發展項目的投資業務,諮詢代理,代購代銷業務,信息研究和人才培訓業務。於本公告日期,聯和投資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聯和投資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
獨立第三方。
浙江東方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財務諮詢等業務。於本公告日,浙江東方為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東方金融」)的全資附屬公司。浙江東方金融是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股份代號:600120)。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浙江東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10–廈門國貿華瑞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管理服務;企業管理諮詢;
信息諮詢服務;社會經濟諮詢服務;財務諮詢;信息技術諮詢服務;融資諮詢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信息技術和流程外包服務。於本公告日,廈門國貿華瑞是廈門國貿資本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國貿資本」)的全資附屬公司,廈門國貿資本是廈門國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國貿控股」)的全資附屬公司。廈門國貿控股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廈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廈門國貿華瑞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湖州產業基金是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策劃,市場調查。於本公告日期,湖州產業基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湖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湖州產業基金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11–上海國際信託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於本公告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發銀行」)持有上海國際信託97.33%的股權。浦發銀行為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股份代號:600000)。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上海國
際信託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蘇州中方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實業投資,貨物倉儲,投資諮詢服務。自營和代理除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術
的進出口業務;承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業務;開展「三來一補」的國內貿易。於本公告日期,蘇州工業園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控股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及蘇州市基礎設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基礎設施投資」)分別持有蘇州中方28.3077%及23.0769%的股權,其中蘇州工業園區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蘇州基礎設施投資50%的股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蘇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蘇州營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蘇州基礎設施投資50%的股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蘇州市財政局。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蘇州中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12–渝富資本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市政府授權範圍內的資產收購、處置及相關產業投資,投資諮詢,財務顧問,企業重組兼併顧問及代理,企業和資產託管。於本公告日期,渝富資本是重慶渝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渝富資本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恒生電子為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股份代號:600570),主要從事金融軟件和網絡服務業務。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恒生電子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國際集團單獨及通過其子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約10.57%已發行股份,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因此,國際集團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由於國際集團為國泰君安證券的控股股東,國君創投為國泰君安證券的全資附屬公司,因此為國際集團的聯繫人,從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亦構成香港上市規則14A章下的關連交易。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07條,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關連交易所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5%,故本公司就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交易僅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的公告及申報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13–由於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王他竽先生為國際集團的投資總監,故王他竽先生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重大利益。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之相關規定,王他竽先生已就批准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的表決進行了迴避。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重大權益。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和投資」指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或「公司」指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H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國君創投」指國泰君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指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14–「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註冊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元的海
外上市外資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並以港元買賣;
「恒生電子」指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產業基金」指湖州市產業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國際集團」指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單獨及通過其子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約10.57%已發行股份;
「投資成本分攤比指對任一合夥人就任一投資項目而言,指投資時例」該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佔參與該投資項目的
所有合夥人的合計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該合夥人按照該比例參與該投資項目並分攤投資成本;
「浦東引領區科創指公司與國君創投、浦東投資中心、張江高科、
一號基金合夥協聯和投資、浙江東方、廈門國貿華瑞、湖州產
議」業基金、上海國際信託、蘇州中方、渝富資本
及恒生電子於2023年6月21日(交易時段結束後)共同簽訂的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
號私募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協議;
「百分比率」指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浦東投資中心」指上海浦東引領區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浦東引領區科創指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號私募基金
一號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上海國際信託」指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附屬公司」指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主要股東」指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蘇州中方」指蘇州中方財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廈門國貿華瑞」指廈門國貿華瑞投資有限公司;
「渝富資本」指重慶渝富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張江高科」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東方」指浙江東方集團產融投資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孔慶偉董事長香港,2023年6月21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孔慶偉先生和傅帆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黃迪南先生、王他竽先生、吳俊豪先生、陳然先生、周東輝先生、路巧
玲女士和 John Robert DACEY先生;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劉曉丹女士、陳
繼忠先生、林婷懿女士、胡家驃先生和姜旭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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