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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中国太保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切实激励全体董事积极、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按照本制度向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薪酬。

第三条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分为:

1、执行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2、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职工董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第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的薪酬依据其任职岗位确定,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领取薪酬;如其任职岗位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其薪酬由上级部门核定并执行。

1第五条公司职工董事的薪酬依据其任职岗位确定,按照其对

应的管理层级适用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如其任职岗位

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其薪酬由上级部门核定并执行。

第六条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0万元,按月发放。其中,独立董事以外的非执行董事所领取薪酬

的分配方式由其任职或推荐的股东单位决定。

第七条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的职务津贴。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的发放前提为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尽职规范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巡视调研

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十条本制度中所提及的薪酬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十一条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缴纳增值税,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市场水平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后调整。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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