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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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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5月2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13点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201号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傅帆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58,415,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5934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631,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533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4,437,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363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12,04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7468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及公司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00,797,995 99.803066 8,415,625 0.147331 2,833,366 0.049603
2.《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11,689,510 99.993742 298,050 0.005218 59,426 0.001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14,087,354 99.971209 298,050 0.024542 51,601 0.004249
3.《关于聘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10,694,960 99.976330 945,750 0.016557 406,276 0.007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13,731,404 99.941899 307,150 0.025291 398,451 0.032810
4.《关于中国大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对外捐赠项目预算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699,530,723 99.780880 9,806,247 0.171676 2,710,016 0.047444
5.《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2028年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4,956,813,280 86.778230 754,210,830 13.203863 1,022,876 0.017907
6.《关于选举葛明先生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631,622,085 98.592013 79,989,425 1.400363 435,476 0.007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0,193,469 98.827149 13,815,885 1.137637 427,651 0.035214
7.《关于修订《中国大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04,524,482 99.868305 7,088,928 0.124104 433,576 0.007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7,754,704 99.449761 6,256,550 0.515182 425,751 0.035057
8.《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04,485,423 99.867621 7,097,087 0.124247 464,476 0.008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7,717,227 99.446675 6,263,127 0.515723 456,651 0.037602
9.《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11,170,001 99.984647 411,109 0.007197 465,876 0.008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13,569,427 99.928561 409,527 0.033722 458,051 0.037717
10.《关于制定(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05,335,301 99.882499 6,254,809 0.109503 456,876 0.007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7,755,527 99.449829 6,232,427 0.513195 449,051 0.036976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5,711,704,310 99.994001 299,050 0.005235 43,626 0.000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14,102,154 99.972427 299,050 0.024625 35,801 0.002948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4,897,231,307 85.735137 814,204,626 14.254165 611,053 0.01069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高鹏
江逸潇
单位负责人:
张明远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