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
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徐恩
联系电话021-5551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上海医药
股票代码 601607.SH上市日期1994年3月24日
1成立日期1994年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杨秋华
注册资本369641.4318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2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投证券对上海医药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投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投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投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
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
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
3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冬冬徐恩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段文务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