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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07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22-038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4号)核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62679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74553186.44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保荐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3935002564.2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

第027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存储金额(元)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32010010025800511000000000.00

上海黄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19000825108061500000000.00

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0660300188000987671435002564.21

上海虹口支行

合计13935002564.2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2年3月25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专户余额为11000000000.00元,账号为21632010010025800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0元,账号为02190008251080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账户余额为1435002564.21元,账号为

310066030018800098767。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2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徐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

3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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