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1(本页为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蔡江南
独立董事:洪亮
独立董事:顾朝阳
独立董事:霍文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本页为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蔡江南
独立董事:洪亮
独立董事:顾朝阳
独立董事:霍文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3(本页为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蔡江南
独立董事:洪亮
独立董事:顾朝阳
独立董事:霍文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4(本页为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蔡江南
独立董事:洪亮
独立董事:顾朝阳
独立董事:霍文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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