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龙飞、王明超项目联系人王明超
联系电话010-56051821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608.SH
注册资本457955.343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武汉琦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苏伟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6月2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7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年报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2025年年报于2026年3年报披露时间月14日披露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中信重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中信重工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中信重工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中信重工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中信重工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
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3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信重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中信重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龙飞王明超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陈龙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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