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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4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被保荐公司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

限公司公司(简称:“中信重工”“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82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龙飞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联系方式:010-5605182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明超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61号文”批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40134144股,每股发行价3.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28462797.6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2484371.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15978425.74元。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划。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或现场检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查,并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和回访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承诺事项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违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中信建投证券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持续督导期内,中信建投证券督促公司持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持续关注企业内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制度的规范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合法规要求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的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易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予了密切配合,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交易所报告的情况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经核查,本报告期,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证券交易所报告。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况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况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规和文件的规定,且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中信重工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中信重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

3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中信重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龙飞王明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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