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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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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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全过程,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3月7日召开公司“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1鑫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7日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
西西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城主持。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
(1)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持有“金铜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为2614040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8.02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和
参加通讯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的表决结果。
2、提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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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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