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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份:金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09证券简称:金田股份公告编号:2024-021

债券代码:113046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5号)同意注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田股份”)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45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830188.68元(不含税),

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49528.2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39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变更为“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募投项目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2171.86万元(含

1利息)全部用于新项目“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投资。保荐机构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将原用于“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33150198373600003511)调整用于“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

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金田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管”)、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田铜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香港”)、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拓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香港”)、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全资公司金田铜业(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金田”)、东方

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对应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金额(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

金田股份33150198373600003511218633.46宁波江北支行铜管生产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

金田铜管3649841780370.00慈城支行铜管生产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

金田香港 NRA398784188868 0.00市江北支行铜管生产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

金拓香港 NRA355884200269 0.00市江北支行铜管生产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

泰国金田 NRA374084199601 0.00市江北支行铜管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田铜管、金田香港、金拓香港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泰国金田,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4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5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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