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4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其他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
(六)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七)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报告;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及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的意见。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的提议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2/4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3/4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
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