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声明与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意见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
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六)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七)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2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目录
声明与承诺.................................................2
目录....................................................4
释义....................................................5
第一节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第二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核查...............................7
第三节对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11
第四节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2
第五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15
第六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后续计划的核查...................................16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18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2
第九节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23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4
第十一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5
4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金田股份、上市公司指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田投资指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楼城陆小咪,系楼城之母;楼国强,系楼城之父;楼静一致行动人指静,系楼城之姐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的楼国强先生、陆小咪女士与其
子楼城和其女楼静静签署了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陆小咪女士拟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50.7862%的股权赠与给其子楼城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楼国强先生拟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19.9594%的股
权赠与给其子楼城先生,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本次权益变动指
8.2018%的股权赠与给其女楼静静女士。本次权益
变动完成后,陆小咪女士、楼国强先生不再持有金田投资股权,楼城先生持有金田投资70.7456%的股权,楼静静女士持有金田投资8.2018%的股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楼国强、陆小咪、楼城调整
为楼国强、楼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动报告书》
《公司章程》指《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格式准则第15号》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格式准则第16号》指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顾问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5第一节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6第二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楼城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02051988********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城城西西路1号
通讯方式0574-87597999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楼国强先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57********,系楼城先生之父,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2、陆小咪女士,身份证号码3302051959********,系楼城先生之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3、楼静静女士,身份证号码3302051982********,系楼城先生之姐姐,
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楼城先生:198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本科学历,曾荣获“第十四届宁波市十大杰出青年”、“2021宁波
7市企业家创业创新奖”。历任公司秘书、总裁助理等职,于2017年12月以来担
任公司总经理,于2023年4月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于2023年5月以来担任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一致行动人
陆小咪女士:195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妙山中学,初中学历。1984年1月至1987年12月在宁波市妙山酒厂任出纳;1988年7月至2007年9月,在公司及其前身任车间操作工、总务采购、采购科科长、采购部顾问;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在金田投资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2月退休。
楼国强先生:1957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高级经济师;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浙江省优秀党员”、“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9年十大风云甬商最佳商业成就奖”、“2015年度宁波市卓越企业家”、“宁波慈善奖个人奖”等多项荣誉称号。自1986年10月至2023年4月,在公司及其前身单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曾任金田投资董事长;现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楼静静女士:198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12月至2017年3月,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总裁助理等。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且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8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金田股份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如下:
单位:万元序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担任职务号宁波汇科致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企业管理执行事务合伙
12740.50(有限合伙)咨询人宁波智金慧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企业管理执行事务合伙
22511.00(有限合伙)咨询人宁波汇慈致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企业管理执行事务合伙
31309.50(有限合伙)咨询人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金田股份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单位:万元序注册资名称主营业务担任职务号本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实业投资,金属贸法定代表人/董事
12280.00
司易长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注册资持股比例/认缴比名称主营业务号本例陆小咪持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实业投资,金属贸50.7862%
12280.00
司易楼国强持
28.1612%
2宁波思美投资有限公司1000.00股权投资楼静静持100%
注:上表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情况,通过直接持股的企业控制的下级公司不再详细披露。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9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金田投资、金田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10第三节对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从长远规划考虑,将公司实际控制权在家族内部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未来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由楼国强、陆小咪、楼城调整为楼国强、楼城。
二、对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11第四节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金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423284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49%,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楼国强直接持有公司18.63%的股份,楼城直接持有公司
1.65%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合计持有金田投资78.95%的股权,金田投资
持有公司24.49%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及其子楼城共同控制公司44.77%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5年11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与其子楼城和其女楼静静签署了协议,陆小咪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50.7862%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157.925万元)无偿赠与给楼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楼国强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19.9594%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455.075万元)无偿赠与给楼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楼国强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8.2018%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87.000万元)无偿赠与给楼静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次权益变动后,陆小咪、楼国强不再持有金田投资股权,楼城持有金田投资70.7456%的股权,楼静静持有的金田投资8.2018%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成员由楼国强、陆小咪、楼城调整为楼国强、楼城。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系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行为,不涉及金田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12变更前:
变更后: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的核查经核查,2025年11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与其子楼城和其女楼静静签署了协议,陆小咪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50.7862%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157.925万元)无偿赠与给楼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楼国强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19.9594%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
13币455.075万元)无偿赠与给楼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楼国
强同意将其持有的金田投资8.2018%的股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87.000万元)
无偿赠与给楼静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025年11月27日,金田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三、对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田投资股权。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该等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此外,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金田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23284500股股份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田投资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第五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权赠与,支付对价为零元,不涉及收购资金。
15第六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
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化的计划
16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7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了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楼国强、陆小咪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承诺人占用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主体内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运行独
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会干
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承
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18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
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承诺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承
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承诺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活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办公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与承诺人及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楼国强、陆小咪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任何与上
市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19(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
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三)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类似或
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四)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五)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上市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
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六)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上市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上市公司优先的原则与上市公司协商解决。
(七)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上市公司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八)若上市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上市
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上市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九)本人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长期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十)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楼国强、陆小咪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楼国强、陆小咪现就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要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上市公司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
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楼国强、陆小咪出具了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21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不存在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2第九节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相关人员签署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
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金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公司控股股东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楼静静女士计划自2024年11月23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200万元(含)。
截至2025年11月3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1343259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增持金额合计为89479444.4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其中:楼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3450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0.20%,对应增持金额为
19907048.40元(不含交易费用);楼静静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 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0.19%,对应增持金额为19079205.00元(不含交易费用);金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673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9%,对应增持金额为5049319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除上述增持计划以外,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3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4第十一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25(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为丰熊宇彬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龚德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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