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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建:中国核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修订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要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若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单位/证件亲属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知情日期登记人身份职位类型关系息地点息方式息阶段登记时间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增加内容。

2.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3.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4.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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