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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建:中国核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2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3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4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5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

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

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6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各项日

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7关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以及反向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公

司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等情况,供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

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工作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8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9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10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意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11(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12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

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13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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