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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10 号
致: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在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中核科创园A1
办公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尹卫平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01人,代表股份20808468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43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3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0720162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756%;
反对8561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114%;
弃权269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0%。
2.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072107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00%;
反对8454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62%;
弃权285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8%。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20721188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05%;
反对8434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53%;
弃权293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2%。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2072132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12%;
反对8422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47%;
弃权291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同意20721211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06%;
反对8420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46%;
弃权30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8%。
42.05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
同意2072122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07%;
反对8415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44%;
弃权308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9%。
2.06限售期
同意2072166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28%;
反对8382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28%;
弃权29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4%。
2.07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2072383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32%;
反对8145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14%;
弃权318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4%。
2.0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2072398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40%;
反对8146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14%;
弃权301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6%。
2.09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2072130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11%;
反对8413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43%;
弃权302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6%。
2.10上市地点
同意2072409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45%;
反对81310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07%;
5弃权306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8%。
3.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0723932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37%;
反对8086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86%;
弃权367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7%。
4.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072386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34%;
反对8097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91%;
弃权362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5%。
5.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072382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32%;
反对8076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3881%;
弃权388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7%。
6.表决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072408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44%;
反对8041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64%;
弃权397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2%。
7.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072442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9.5961%;
反对8003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3846%;
弃权40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193%。
8.表决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072891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76%;
反对7565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35%;
弃权389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9%。
9.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72491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436%;
反对79564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23%;
弃权55641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741%。
10.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相关房地产企业合规性承诺的议案》
同意20174812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548%;
反对7768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33%;
弃权55597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719%。
11.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072420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50%;
反对8120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02%;
弃权305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8%。
7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1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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