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
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
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合作共赢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6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3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