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96号
关于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时任监事郑伟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郑伟力,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3年6月22日,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监事郑伟力的配偶廖祥燕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20500股,买入金额569110元;累计卖出
16500股,卖出金额447302元。经公司核算,廖祥燕前述交易亏
损10725元。郑伟力的母亲徐大芳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64700股,买入金额1593785元;累计卖出55800股,卖出金额1361985元。
经公司核算,徐大芳前述交易亏损12276元。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鉴于廖祥燕和徐大芳的证券账户均由廖祥燕控制及操作将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认定交易期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7日,经测算,相关交易最终收益为76224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1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郑伟力的配偶、母亲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郑伟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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