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山德华芯片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生效裁判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