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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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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部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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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筹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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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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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副董事长葛长新主持,董事长张传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
议主持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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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贵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75
673,907,9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1.3376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察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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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71,452,150表决情况:赞成票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5
281,328,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股,费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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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Mbl经办律师:
赖继红程彬
2加
经办律师:-
周雨翔
202年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