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蔡腾飞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9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9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公司股东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3日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5楼50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7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9,886,48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8.696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616,911,80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26,787,7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616,601,50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26,477,4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96,122,05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05,997,961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6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92,185,09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02,060,99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3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张传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5,367,77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5,243,68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09%。
表决结果:通过。
5.02关于选举张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671,05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546,95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77%。
表决结果:通过。
5.03关于选举张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031,343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3,907,24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93%。
表决结果:通过。
5.04关于选举樊元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244,042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119,94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19%。
表决结果:通过。
5.05关于选举易菱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100,99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3,976,892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96%。
表决结果:通过。
5.06关于选举张津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3,901,2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3,777,11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2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朱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5,045,16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921,06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5%。
表决结果:通过。
6.02关于选举刘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314,1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190,01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23%。
表决结果:通过。
6.03关于选举施少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229,14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105,05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4%。
表决结果:通过。
6.04关于选举王荣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赞成票604,282,744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14,158,646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8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周雨翔
蔡腾飞
2026年7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