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提议或职责范围内的列入董事会的提案召开会议将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提交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