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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是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

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和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合规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和核心员工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配合集团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2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完成集团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

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内部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发现集团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审计的重点和需要完善的主要方面。集团公司

一般的内部控制方式主要有:

(一)组织控制方面:要对职务分工、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控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牵制,发挥自动检查纠错功能;

(二)权限控制方面:对经济业务权力职责做出合理规定,确保集团公司各

3部门按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和职责办理日常业务处理;

(三)系统流程控制方面:对经济业务中的凭证、单据等资料在各部门的传

递、分类、记录实施有效监管和控制;

(四)实物保护控制方面:在对实物资产的安全保护上做到专人、专职、专用,如对现金限制接触、库存商品专人负责、会计记录专门保管及对实物定期盘点等;

(五)业绩报告控制: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反映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及时、完整、全面、真实上报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对以上5种内部控制方式进行合理评审,检查是

否存在缺陷和错弊,调节控制风险,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

集团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

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内部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活动。

内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5(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八)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集团公司资产;

(九)可以随时调阅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人员配备、职责和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负责内部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保障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程序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内部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年度审计,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计、经理离任审计等,解决专门问题。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5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成立内部审计小组

6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

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内部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小组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时,依据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做出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六)做出内部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并且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内部审计决定复议

内部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决定;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具体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由内部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15日内对办理的

7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集团公司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8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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