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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更正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3039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因电脑故障导致出现文件存档错误,现对实施公告中“四、分配实施办法”之“3.扣税说明”内容予以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1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

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

更正后: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

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

除上述更正外,实施公告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更正后的实施公告于202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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