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77 号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4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区 68 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4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8987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0.293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0433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1.089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8554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20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445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2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董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6224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4%;反对2262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50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5681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4%;反对2262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0%;弃权500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61701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4%;反对26918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8%;弃权367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159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089%;反对26918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51%;弃权36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6088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2%;反对2343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弃权555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5546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53%;反对2343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3%;弃权555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616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2228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弃权598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5618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7%;反对2228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0%;弃权598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174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06%;反对26759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1%;弃权47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20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53%;反对26759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56%;弃权47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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