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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7-16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5年2月13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25年2月21日被受理。 本公司作为保荐人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莉、刘攀,现变更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莉、徐定辉。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刘攀因工作变动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张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先后参与并完成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增发等证券法律业务。 徐定辉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复旦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先后参与并完成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增发等证券法律业务。 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刘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刘攀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7-4-4-1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7-4-4-2(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李俊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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