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18号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4月 15日 14点 30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城企业公园 D区 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14点30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
D区 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5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2841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30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9370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3471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5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3362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40046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5%;反对26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弃权18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566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42%;反对26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1%;弃权18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967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2%;反对259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弃权27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488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50%;反对25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2%;弃权27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974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9%;反对26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7%;弃权24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495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13%;反对26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9%;弃权247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0119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3%;反对25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0%;弃权21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640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91%;反对25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3%;弃权2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212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2%;反对23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弃权243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73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12%;反对23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6%;弃权24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204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3%;反对238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0%;弃权250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725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2%;反对23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5%;弃权25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4038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7%;反对1852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6%;弃权27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55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37%;反对1852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6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03%;弃权27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调整2025年度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和融资决策权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4009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6%;反对18600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弃权23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530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79%;反对18600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78%;弃权23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99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9%;反对26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6%;弃权23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51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81%;反对26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7%;弃权23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表决结果:通过。
7(十)《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23961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5%;反对1860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7%;弃权270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482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56%;反对1860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54%;弃权27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0250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2%;反对23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7%;弃权19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771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46%;反对23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0%;弃权19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与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暨共同出资设立
8新能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019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7%;反对26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弃权20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540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11%;反对26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9%;弃权20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030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8%;反对26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4%;弃权19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550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0%;反对26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弃权19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149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反对250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189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670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55%;反对25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5%;弃权18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向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博晨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18900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721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1%;反对279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32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242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83%;反对27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6%;弃权320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关于向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博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19100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737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320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258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7%;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4%;弃权32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10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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