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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92号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7月 30日 14点 30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城企业公园 D区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三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14点30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

D区 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03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7426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3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9370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8056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5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947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3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4990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1%;反对16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73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51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05%;反对16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6%;弃权73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4800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反对16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9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32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04%;反对16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6%;弃权92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0%。

4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向一级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现金增资33300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3913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反对261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0%;弃权90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3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34%;反对26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4%;弃权90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宁夏博疆新能源有限公司现金增资2亿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4513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2%;反对21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弃权79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3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43%;反对21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5%;弃权79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绥滨保新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4648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5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8%;反对19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6%;弃权81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6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06%;反对19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8%;弃权81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河南泽豫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4297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2%;反对221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91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81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46%;反对22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1%;弃权91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7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津泰(天津)电力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3718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5%;反对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弃权88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23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83%;反对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6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92%;弃权88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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