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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企业向

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

资、开具保函和融资租赁等形式。

公司发行证券等向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自身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及审批。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先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

1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规定履行其自身审批程序,再提交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根据经营与投资计划对

资金的整体需求,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财务状况与资源情况,拟定融资需求、融资计划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第八条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事项,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但低于50%的融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含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可通过年度授信总额度的方式进行,该额度经相应的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后,其具体实施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并向金融机构报送融资所需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及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项目相关证照、对外宣传资料及相关合同等),办理融资合同的签订、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并根据公司的资金及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提款时间与金额,确保在计划的时间内实现融资款的发放。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人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进入破产程序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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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有偿债能力,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重大财务承诺;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为该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该等历史担保中,是否曾发生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担保代偿或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等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法律风险;

(九)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资金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部向公司有权机构报送担保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

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3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身份证件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之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被担保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无关联关系的出席董事会人数不足三人的,该担保事项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内部会签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内部会签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议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预计公司融资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

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减资、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

5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充分评估融资及担保的风险和合理性,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违反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资金管理部

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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