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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公告编号:2026-064

债券代码:113039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5-2026/6/162026/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17日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因公司发行可转

换债券处于转股期,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2026年6月8日(可转债停止转股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后总股本2912823018股扣除回购账户8531600

股后29042914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085828.3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处于转股期,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2026年6月8日(可转债停止转股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后总股本2912823018股扣除

回购账户8531600股后2904291418股为基数来测算:

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904291418×0.02元)÷2912823018=0.02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1+0)=(前收盘价格-0.02)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5-2026/6/162026/6/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嘉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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