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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1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并在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

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第十三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

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或非现场的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公司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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