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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中国人寿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2 查看全文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香

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10:00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利明光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9323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62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46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62%。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247142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950347%。

综上,现场及网络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9561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489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4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2150868991899.597468863348720.3997805943160.002752计

中小投资2494685599.99959900.0000001000.000401者

2.《关于公司投资鑫成二期基金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26819513599.8286178396400.03695530543310.134428

就本议案的审议,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5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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