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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10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2 年11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成都(重庆(广州海口!杭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南京(青岛!三亚!上海!深圳1苏州!珠海!布里斯班!堪培拉!曼尔本!珀斯!悉尼l迪拜!东京!新加坡I布鲁赛尔l法兰克福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办公室
北京(成都(重庆(广州海口!杭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南京(青岛!三亚!上海!深圳1苏州!珠海!布里斯班!堪培拉!曼尔本!珀斯!悉尼l迪拜!东京!新加坡I布鲁赛尔l法兰克福伦敦马德■-米兰I纽约Ⅰ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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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22 年11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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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精神,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勤勉尽责精神,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11 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 9:30 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事推举,由董事赵鹏主持。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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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23,5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62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55,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24%。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255,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24%。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198,565,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778484%。
综上,现场及网络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62,351,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8719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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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赵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关于选举于胜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5
3.《关于选举卓美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21,401,457,34699.253820160,487,6220.744296406,3260.001884计
中小投资38,988,49896.8521761,267,1783.14782400.000000者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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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元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会见证律师:
唐丽子
孙勇
单位负责人:小王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