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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中国人寿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628证券简称:中国人寿公告编号:2025-0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人,持有表决权股份

272702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9591%,符合法定比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15

其中:A股股东人数 41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727021781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694407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26500777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499591

总数的比例(%)

1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86055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 29.639032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

(四)表决方式及会议主持情况会议由董事长蔡希良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871458 99.905618 36001 0.046789 36620 0.047593

H 股 2643426950 99.749036 209000 0.007886 6441752 0.243078普通股

272029840899.7534542450010.00898464783720.237562

合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9323530000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议案名称: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日

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6869358 99.902889 37901 0.049258 36820 0.047853

H 股 2643416950 99.748658 219000 0.008264 6441752 0.243078普通股

272028630899.7530102569010.00942164785720.237569

合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9323530000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1《保险资金另类7687145899.905618360010.046789366200.047593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

2资产管理有限公7686935899.902889379010.049258368200.047853

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3(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中第1项至第2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吕浸仰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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