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证券简称:中国人寿公告编号:2025-03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8人,持有表决权股份
2190537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0805%,符合法定比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28
其中:A股股东人数 72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1905373913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936199558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25433783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500805
总数的比例(%)
1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8.50238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 8.998425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
(四)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会议由董事长蔡希良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执行董事阮琦先生、独立董事陈洁女士因其他公
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001447294891.36786716801138557.6698712107871100.962262
2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007274875791.63390216216051577.4027732110199990.963325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后生效。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189809619499.96677756154180.02563416623010.007589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待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后生效。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189782058599.96551858915280.02689616618000.007586
本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待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后生效。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2189932447099.97238457275430.0261463219000.00147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公司2025
5年中期利润分3821924799.3596012024330.526271439000.114128
配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中第1项、第3项至第5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中第2项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4(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上网公告文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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