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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旗滨集团分拆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6 查看全文

大成DEINTONS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DENTONS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07-12)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

TianheDistrict510623,Guangzhou,China

Tel:+8620-85277000Fax:+8620-85277002

大流圈ENTONS专项核查意见

释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大现DENITONS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旗滨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分拆下

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分拆公司”或“旗滨电子

玻璃”)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登记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分拆《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

大ADENTONS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3.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文件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就本次分拆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

首次作出本次分拆决议前6个月(即2022年4月19日)至本次分拆《分拆预案》

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10月18日)。

二、本次分拆的自查范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拟分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拟分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大流DENTOW5专项核查意见

(七)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分拆事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定的人员;

(八)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九)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十)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纳入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内的

相关方存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1.关于俞勇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的核查

俞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及旗滨集团其他关联人亦未向本人透露旗滨集团本次分拆

大LDFNTONS

专项核查意见

的信息,本人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

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

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信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履行增持承诺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

票的二级市场行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俞其兵(系旗滨集团董事和实际控制人、俞勇的直系亲属)就俞勇在自查期

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未向俞勇等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

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俞勇买卖旗滨集团的股票是其本人基于旗滨集团的公开信息及其本人对

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

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俞勇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大现DENTONS

专项核查意见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关于董汉飞和王海雄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的核查

董汉飞和王海雄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承诺函,

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2.本人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内幕

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信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票的二级市场行

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罗菊芬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的核查

罗菊芬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及旗滨集团其他关联人亦未向本人透露旗滨集团本次分拆

的信息,本人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

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

大现DE4TONS

专项核查意见

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行为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信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票的二级市场行

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古丛彬(系旗滨电子玻璃总经理、罗菊芬的配偶)就罗菊芬在自查期间买卖

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未向罗菊芬等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

信息。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罗菊芬买卖旗滨集团的股票是其本人基于旗滨集团的公开信息及其本人

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

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罗菊芬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天成DENTON5

专项核查意见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

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

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不存在内幕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

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大应DENTONS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音

负责:经办律师:

卢旺盛

经办律师:

李晶晶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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