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有投资者向旗滨集团(601636)提问:公司2024年71亿元固定资产投入、2025年上半年11亿元在建工程投入,均未履行股东会授权程序,而拟注册发行的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及10亿元中期票据却必须经股东审议。两类事项金额差距显著,决策流程却天差地别,请问该操作是否严格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要求?大额投资的决策权限认定依据究竟是什么?
2月12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安排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表决,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核批准程序,项目决策过程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专职董事的专业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与合规性。感谢您对旗滨集团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