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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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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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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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
2026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择机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并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8月5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象山社区丰达三路9号旗滨集团总部大厦1栋13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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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257881508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58653728股的42.51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秘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19784801股(已扣除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部分),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2人,代表股份138096707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715人,代表股份138097107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6%。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400股;通过网络投票1712人,代表股份138096707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安排
2.07.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上市地点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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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8.关于修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
(股)(股)(股)总投票情124414315013255874482484况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A 其中中小行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投资者投12435874913255874482484票情况
2.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投票情124417195013188874520684况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387549131888745206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16266613170758548084况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37826513170758548084票情况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总投票情12444398501290317453848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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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况其中中小投资者投124655449129031745384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340256613887558591384况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3618165138875585913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370235013479674699484况
2.05发行数量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3917949134796746994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396425013209358707900况
2.06限售期安排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17984913209358707900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64175012802974436784况
2.07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857349128029744367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17225013008274700984况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其中中小
利润的安排投资者投124387849130082747009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10855012886474886484况
2.09上市地点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324149128864748864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28595012893374702184况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124501549128933747021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13695013154174590384况
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其中中小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投资者投12435254913154174590384票情况总投票情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1244135550 13153774 592184况
4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其中中小的议案12435114913153774592184
投资者投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13355013262574485384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况
5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其中中小
研究报告的议案投资者投124349149132625744853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52455012660724696234况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其中中小
情况报告的议案投资者投1247401491266072469623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03915012890674951684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况
7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其中中小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投资者投124254749128906749516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3299427624052048835184关于修改《株洲旗滨集团股况
8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其中中小法》的议案投资者投11320987524052048835184票情况总投票情12440277501305662479713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况
9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其中中小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投资者投12424334913056624797134票情况
上述议案中,议案1至议案7以及议案9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以上9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