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变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防范和化解违法违规风险。
第二章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1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增
持、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特定股份)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
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股
份(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
到次年减持,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3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按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离职满半年后,至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时间(上任伊始原定任期结束日期)+原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4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不晚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5天,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前3天,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
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述买入、卖出行为,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对价,
5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在证券交易场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以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成交时间作为买入卖出时点;
(二)除大宗交易外的协议转让,以交易场所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的日期作为
买入卖出时点,协议双方对交易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另有约定的,以最终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作为买入卖出时点。若买入特定证券后成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的,以买入证券的过户登记日作为买入时点;
(三)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买入特定证券的,以人民法院拍卖结果裁定的日期作为买入时点;
(四)其他方式交易证券的买入、卖出时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行为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不视
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赎回及回售;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及回售;
(三)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四)司法强制执行、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
(五)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应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认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所持股份变动的申报与披露
6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前,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5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后,应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以《买卖本公司证券事宜的确认函》(附件2)的形式给出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备案表》向董事会报告(附件3),并由董事会秘书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整申报其个人身份及持股基础信息(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所有沪市 A股证券账户号、各账户持股数量、任职
起始日期、就任时确定的任职结束日期、提前离职人员的实际离职时间、亲属关系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信息)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和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号码、所有沪市 A股证券账户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7(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在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公告后,应当及时申报或变更减持预披露日,并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关联相应的减持计划公告。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时应当注意:
(一)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
(二)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三)保荐人(或公司)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
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登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如实申报,同时做好持续管理。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分别进行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管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地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
8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有权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监管措施;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降职或免职等内部处理。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监管法规和本管理制
度规定的,在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并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亲属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关于禁止或限制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相关规定,告诫亲属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9(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1个交易日内,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相关法人或组织)持股变动备案表》(附件4),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及时报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持股基础信息的网上填报、申报和更新维护,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监管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1日
10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董事□□高管人员□其他(请注明)就任时原定实际离任就任日期届满日期日期事由
拟交易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本次交易前
股/份持有数量
拟交易价格区间元/股--元/股(需明确上下限)
拟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其他拟交易时间区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备注:1、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2、本告知函应于买入前2个交易日,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则“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拟交易对象签名:
年月日
11附件2:
买卖本公司证券事宜的确认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告知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如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情形,将另行书面通知您。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拟交易对象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年月日
12附件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备案表
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交易情况报告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姓名买卖时间
本人身份□董事□□高管人员□其他(请注明)就任时原定实际离任就任日期届满日期日期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买卖方向□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份本次买卖事由上年末所持本次变动前所本公司股份股持本公司股份股数量数量
变动后的持本次买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股
股数量方式□协议转让;□其他拟减持股份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其他来源
本人保证以上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13《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注:买卖股票按实际交易日进行填写,每日填写1份备案表。请务必于买卖后
1个交易日内16:00以前将此备案表送达公司。
年月日
14附件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相关法人或组织)持股变动备案表
公司董事会:
交易人已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交易人姓买卖报告人名或名称时间
交易人身份与交易人关系密切的董事、高管姓名: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买卖方向□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份本次买卖事由本次变动上年末所持前所持本本公司股份股股公司股份数量数量
变动后的持本次买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股
股数量方式□协议转让;□其他拟减持股份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其他来源
本人保证以上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注
申报人签字:
15再次确认,交易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注:买卖股票按实际交易日进行填写,每日填写1份备案表。请务必于买卖后
1个交易日内16:00以前将此备案表送达公司。
年月日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