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260000427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 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录页次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1-2
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1-8
用情况专项报告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11F
电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政旦志远核字第260000427号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编制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旗滨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旗滨集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旗滨集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第1页政旦志远核字第260000427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旗滨集团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7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旗滨集团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旗滨集团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旗滨集团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李启有
中国·深圳中国注册会计师:
易倩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