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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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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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30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
号方大城 T1 栋 31 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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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289527285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3518710股的
48.053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474310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64784184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0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18人,代表股份166784184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1%%。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
20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517人,代表股份164784184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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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张柏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凌根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立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左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吴贵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选举官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 Heris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夏艳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许武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反对弃权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号(股)(股)总投票情
12855730253648560305700
况关于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
1其中中小
险的议案投资者投1628299243648560305700票情况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2.00投票情况累计投票票数
六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投票情
1163499377
况选举张柏忠先生为公司第六
2.01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756276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777843
况选举凌根略先生为公司第六
2.02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1034742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362177
况选举杨立君先生为公司第六
2.03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619076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311131
况选举左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04其中中小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568030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352669
选举吴贵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况
2.05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
40609568
投资者投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15层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429243
况选举官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06其中中小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686142票情况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3.00投票情况累计投票票数
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总投票情
1163346144
况
选举 Heris 先生为公司第六
3.01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603043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726150
况选举夏艳珍女士为公司第六
3.02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983049票情况总投票情
1163316548
况选举许武毅先生为公司第六
3.03其中中小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投40573447票情况
议案2.00、3.00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6位,独立董事3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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