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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9 查看全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6

第四章内幕信息报告及知情人档案管理...................8

第五章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管理........................12

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13

第七章证券交易敏感期要求............................14

第八章内幕信息披露的流程管理........................15

第九章罚则........................................15

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相关中介机构

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行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同)市场价格及/或成交量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行重大交易事项,若所涉及的交易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则应将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金额累计后再测算是否属于“重大”;

2(四)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本行权益的重大变动、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动;

(六)本行重大投资、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包括本行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的5%,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

(七)本行利润分配、增资(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的计划及方案;

(八)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本行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成立)或全资子公司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十)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融资租赁对本行的资产

负债表及/或损益表具有重大财务影响;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营业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本行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十一)单项资产出现重大风险或需要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四)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十五)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

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占比增减变动跨越整数百分点时或者其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单笔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

的1%;

(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本行或本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本行的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留置或强制措施;

(二十一)可能对本行经营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本

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变动;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4(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四)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超过总

资产的30%,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六)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除外),且担保的单笔债权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超过经审计的上一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的5%;

(二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十三)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发生变化,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五)本行并购重组、回购股份的计划;

5(三十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

(三十九)本行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四十)本行股东的,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应依照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判定标准。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从筹划特定

事项而产生内幕信息及编制、传递、审批至最终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过程中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行内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6(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及该类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7第四章内幕信息报告及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九条本行应根据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就档案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第十一条本行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确定并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本行内幕信息报告和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职

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知悉有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准备披露文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所报告

事项确属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书面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规定,9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及时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

息报告的责任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完整填报与及时提交。另外,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系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报送及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及提交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填报相关信息、通报信息更新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位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变动

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变更调整,但仍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

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0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和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工作。

为本行相关事项提供服务或参与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相关部门收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本行对接部门收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除应按照

该单位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外,还应将该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本办法所指外部单位是指本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东、本行实际控制人、行政管理部门、媒体单位、中介机构等。

11第十七条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本行有权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法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本行在依法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需经常性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单位、对接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外部单位时,本行对接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管理

第十九条本行若发生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参照本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12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按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或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中的信息保密工作。本行将视实际需要,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通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四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各类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行保荐人、承销本行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咨询公司、

运维机构、系统实施商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由与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相关部门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13第二十六条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

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报送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必要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除此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时起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七章证券交易敏感期要求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证券交易敏感期买卖

本行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证券交易敏感期包括:

(一)本行年度业绩公告当天以及本行年度业绩公告日前

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本行年度业绩公告日止(以较短者为准);

(二)本行半年度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当天以及本行半年度

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日前30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日止(以较短者为准);

(三)本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当天以及本行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公告日前10日(含首尾两天)内;

(四)从得知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之日起,至该事项依法披露之日内;

14(五)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禁止买卖期间。

第八章内幕信息披露的流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披露的流程管理(附件3),设定相关审批及授权流程,以确保本行适时按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刊发公告。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条本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本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15(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五)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3.内幕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16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A股)601658、(H 股)01658内幕信所在单

序息知情职务/联系与本行的身份证件号码或知悉知悉知悉所处登记

位/部内容登记人知情人签字备注

号人姓名/岗位电话关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地点方式阶段时间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公司或部门):

总部/部门/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1.内幕信息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知情人登记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记录。对于因职务原因长期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及监管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填报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另加附件页。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一栏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悉内幕信息地点一栏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信息的第一地点。

5.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咨询论证、合同订立等阶段及行内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17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A股)601658、(H 股)01658

重大事项所处筹划决策的筹划决策的与本行的职务/筹划决策

序号参与人员所在部门/机构参与人签字登记时间阶段时间地点关系岗位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司(部门)盖章:

总部/部门/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分立、合并、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备忘录记录一件重大事项,不同的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发生时间指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8附件3

19注:

容许延迟披露或可获豁免内幕信息的“安全港”条款:

为避免过早的披露损害本行的合法利益或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本行可延迟披露或可获豁免披露内幕信息:

1.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2.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执法机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等情形,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

3.该信息关乎《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设立的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包括香港以外地方的机构)向本行或向集团的任何其他

成员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4.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且获得其豁免,并

满足香港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附加条件。

上述“安全港”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本行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相关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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