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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于2023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 6777108433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995.12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80159019.9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22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078号验资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联席保荐机构”)

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祝晓飞先生和陈雪女士,中邮证券指派王化民先生和马清锐先生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

作计划的工作计划序号项目工作内容联席保荐机构已与邮储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关于境内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了解邮储银行业务情况,对邮储银行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违规事项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相关

5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当事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督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导邮储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联席保荐机构检查了邮储银行执行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

7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求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查,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策的程序与规则等联席保荐机构督促邮储银行严格执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确信邮储银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陈述或重大遗漏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

10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邮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储银行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

11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邮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储银行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承诺的情况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

14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该等情况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质量工作要求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

17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8(不含增值税)后已全部用于补充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邮储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邮储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祝晓飞陈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8日(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化民马清锐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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