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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9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11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18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问责.........................19

第七章附则.......................................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现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形式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本行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自愿、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该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二)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三)持

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应遵照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2第七条本行及本行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公司治理信息;

(九)董事会报告;

(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一)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十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六)公司治理信息;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主要遵循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若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动,本行应及时调整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当不同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遵循报告内容从严的原则编制。

4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应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或者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除外)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十)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或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本行开展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的计划;

6(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解聘或者变更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会计年度结算日、公司秘书、

股份过户登记处、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及网址等发生变更;

(二十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其他事项。

7重大事件披露后,若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控股子公司、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本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8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至少于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期前21天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产生信息披露义

务的前提下,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行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本行(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9第十八条本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本行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所、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0本行应在本行官方网站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行董事长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1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未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

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

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12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地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

13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未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办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发现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行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按照规定办理本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

14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按本行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与本行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问询;协调本行

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等之间在信息披露事务上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酌情确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七)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行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15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其他人员知悉本行经营、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本行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行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负责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相

关参与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完成信息披露年度自评工作,呈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第二十六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全行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工作,牵头拟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本机构、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计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知悉重大事件后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

16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事件的报送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

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时,应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按照行业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其他根据监管要求仅需在本行网站披露的信息,由所属职责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如相关信息触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信

息披露义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或知悉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17(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参见本行定期报

告编制、业绩发布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应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

悉本办法所述需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

18(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协调相关部

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把关;

(三)临时报告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划线确认及部门负责

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送相关行领导审定;

(四)按监管规定及本行制度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董事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发布临时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遵守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按要求履行登记和上报程序。

由于本行部门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本行有权视情节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处分,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19(二)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三)泄露本行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于本行保荐人、承销本行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

刷商、公关公司、咨询公司、运维机构、系统实施商等外部知情

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会对外泄露。如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等泄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需严格按照信息披露

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监控、报送、披露的工作流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20商业秘密。对未能及时提供、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行若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文本,两

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本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相关会议文件与资料,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分类保管。

21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引用的内外规依据,若有更新,如

无特别说明,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邮银制〔2021〕346号)同时废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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