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2-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德师报(函)字(25)第 Q00534 号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抄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接受委托,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和2024年3月28日出具了德师报(审)
字(23)第 P01658 号及德师报(审)字(24)第 P0165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收到发行人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我们结合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以及执行的调查、分析等核查程序,现将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7-2-1-23、关于业务经营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委托控股股东邮政集团开展代理银行业务,并向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储蓄代理费情况,说明存款成本及其波动情况、净利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储蓄代理费情况
发行人自2007年成立起即确立了“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该等模式下的邮银代理关系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
27号)、《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06〕54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函》(银监函〔2006〕288号)等相关政策建立,并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规范执行。因此,发行人“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来源于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在上述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邮银双方均无权终止。
根据发行人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邮政集团提供的代理银行业务包括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和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其中,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包括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对于吸收人民币个人储蓄存款委托代理业务,发行人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各档储蓄存款适用的固定费率视存款期限而异,活期存款(存款付息率较低)储蓄代理费率较高,而定期存款(存款付息率较高)储蓄代理费率较低,即储蓄代理费率与就相关存款所应支付予客户的存款付息率之间整体呈负相关。
7-2-1-3《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机制。报告期内,
银行业净息差、净利差持续收窄,2022年和2024年,被动调整机制两次被触发,发行人经与邮政集团协商,两次调整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以持续优化代理储蓄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报告期内,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024年2023年2022年
期限调整后调整后日均调整前分储蓄日均分档费储蓄日均调整前分储蓄分档费分档费余额档费率代理费余额率代理费余额档费率代理费率率
活期21311251.992%2.33%4601620807192.33%4848120242312.33%2.30%46663
定活两便135651.302%1.50%190148531.50%223144161.50%1.50%216
通知存款204671.475%1.70%331422861.70%719468241.70%1.70%796
三个月1715831.085%1.25%20111660801.25%20761531431.25%1.25%1914
半年2578001.001%1.15%27702525351.15%29042257141.15%1.15%2596
一年64126080.999%1.10%6719353182621.10%5850144280431.10%1.08%47978
两年5076390.149%0.35%12986113760.35%21405963980.35%0.50%2828
三年8937860.020%0.10%5298107870.10%8117503990.10%0.30%1997
五年6989---4655--4456-0.20%7每日储蓄现
金(含在150481.500%1.50%(225)1154671.50%(232)1150221.50%1.50%(225)1途)余额
合计32104155621.15%12011393015531.24%11562382436241.27%104770
注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计算储蓄代理费时需扣除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以
1.50%的费率计算;
注2:2022年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27%为根据调整前后的分档费率和对应期限代理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到;
注3:2024年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024年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15%为根据调整前后的分档费率和对应期限代理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到。
2024年、2023年和2022年,发行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分别为1.15%、1.24%
和1.27%,报告期内持续下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发行人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凭借“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发行人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营业网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销售网络。与另行设立自营网点相比,代理网点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及更短的时间拓展现有业务的覆盖范围,为发行人带来庞大的客户群体以及广阔的普惠金融需
7-2-1-4求场景。2024年、2023年和2022年,发行人代理储蓄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
104155.62亿元、93015.53亿元和82436.24亿元,报告期内持续增长的代理储蓄存款,为发行人提供了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发行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发行人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
(二)发行人存款成本及其波动情况、净利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个人存款平均付息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对比情况如下:
银行简称2024年2023年2022年A 银行 1.60% 1.76% 1.83%
B 银行 1.55% 1.68% 1.72%
C 银行 1.66% 1.83% 1.93%
D 银行 1.58% 1.74% 1.83%
E 银行 2.18% 2.37% 2.29%
平均值1.71%1.88%1.92%
邮储银行1.45%1.56%1.65%
注 1:C 银行个人存款平均付息率系根据其披露的中国内地人民币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存款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计算得出。
2024年、2023年和2022年,发行人个人存款平均付息率分别为1.45%、1.56%
和1.65%,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个人存款成本变化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加强存款的主动前瞻和精细管理,建立了以价值存款为核心的负债高质量发展机制,通过动态调整价值存款口径和考核政策,引导全行优结构、降成本;同时,持续加强存款付息成本管理,通过绩效考核、利率管理等政策引导,压降长期高价存款、加强定价精细化和差异化管理,推动降低存款付息率。发行人个人存款平均付息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平均水平,一方面系存款期限结构差异所致,另一方面,深度下沉的代理网点也为发行人提供了大量低成本的个人存款资金来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净利差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对比情况如下:
银行简称2024年2023年2022年A 银行 1.23% 1.41% 1.72%
7-2-1-5银行简称2024年2023年2022年
B 银行 1.27% 1.45% 1.73%
C 银行 1.22% 1.40% 1.61%
D 银行 1.33% 1.50% 1.81%
E 银行 1.11% 1.14% 1.37%
平均值1.23%1.38%1.65%
邮储银行1.85%1.99%2.18%近年来,受 LPR 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资产端收益率持续下行,银行业净利差普遍呈现收窄趋势。2024年、2023年和2022年,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1.85%、1.99%和2.18%,与行业整体变动趋势一致。面对银行业净利差收窄压力,发行人持续加强对净利差的主动管理,坚持差异化发展策略,着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定价精细化管理,追求低利率环境下更均衡的资产负债配置,报告期各期净利差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平均水平。
二、核查程序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德勤对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评价和测试发行人与邮政集团开展代理银行业务而设计、执行的内部控制;
(2)了解、评价和测试发行人用于收集计算代理费数据的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
(3)检查框架协议,并确认代理银行业务及代理费支出交易是否根据框架协
议中的特定条款和条件计算,并经过适当授权和审批;
(4)抽样检查付款凭证,根据框架协议对结算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向邮政集团函证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
(5)评估与邮政集团的代理银行业务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的披露。
7-2-1-6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所执行的程序,德勤认为:发行人上述回复中涉及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内容与德勤所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7-2-1-7(本页无正文,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杨勃
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小骏
签字注册会计师:
沈小红
2025年月日
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