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发行人”)于2025年6月向特定
对象发行 20933977454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61940637.5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6月17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426 号)。
邮储银行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吴窑先生、王鑫先生,中信证券指派赵文丛先生、胡张拓先生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计划。应的工作计划。
1序号项目工作内容联席保荐机构已与邮储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关于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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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方式,了解邮储银行业务情况,对邮储银行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按有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关规定须联席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相关当事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督导邮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储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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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联席保荐机构核查了邮储银行执行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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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员的行为规范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查,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公司的规范运营。
与规则等。
联席保荐机构督促邮储银行严格执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邮储银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
2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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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邮储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行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
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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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邮储银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行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股股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股股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应披
14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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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量。作要求。
3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该等
17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情况。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邮储银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8募集资金在扣除与本次发行直接相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已全部按照议案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于补充邮储银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邮储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内,邮储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窑王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文丛胡张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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